仲裁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年假工资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1

前言本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南系列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修订规则》,略有调整。

《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10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支付工资。 包括:(1)因疾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履行国家义务或社会义务等,按小时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法规和政策;(2)追加工资和留存工资。 因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工资是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工资的一部分,一年的仲裁诉讼时效不适用,适用仲裁时效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 但也有人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带薪年假工资中,有1次是工资,加200%是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的一年诉讼时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暨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二)的会议纪要》(青老任中卫发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鲁高发2010年84号文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病假工资, 带薪年假工资、家访假工资、婚丧假工资、计划生育假工资、履行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010年第84号文第20条第(1)款和2010年清中发联字5号文第(7)项的规定决定了是否为终审案件。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暨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10)》(青中发联字2016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带薪年假工资是职工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纠纷属于福利纠纷,《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会议纪要(二)》(清老任中维发2012年第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黄岛法院认为,自L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以来,L公司关于2020年9月22日前带薪年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案中,法院认为,L2在2020年4月4日前提出的带薪年假工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02民中第12043号案中认为,未使用的带薪年薪工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仲裁诉讼时效为一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每年享有的带薪年假是一个整体,仲裁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l于2021年9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认为2020年之前的带薪年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2020年和2021年的带薪年假工资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按L的工资计算,L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工资为988945元(6624..)6 元 2175 10天 200%+688362元 2175 6天 200%)。

同样,在(2022)鲁02民中第11725号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L2公司主张A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带薪年假工资,A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支持L2公司关于2019年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工资超过一年时效的主张。 关于L22020及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带薪年假工资,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L2或L2已休年假,因此应支持该期间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工资。 根据《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L22020年休假10天,2021年为2天,具体计算明细(233333元 2175天,10天,200%)+263333元 2175天,2天,200%)=263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任社建字2018年第62号)明确提出,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多种方式加大对带薪休假相关争议的处理力度,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一是终审裁定适用于因实施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工时争议, 休息休假等,以节省维护工人权益的成本;二是依法对带薪休假纠纷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缩短或取消答辩期限、简易送达等方式提高争议处理效率; 第三个是明确未使用年假的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别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第四,用人单位明显侵犯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的,应当通过提出仲裁建议或者其他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纠正。

《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监察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514号令)和《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未使用年假天数为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使用年假工资。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使用年假的工资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未使用年假工资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没有明确区分,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使用年假的工资和报酬, 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仲裁时效的规定不适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用年假工资的。

在劳动争议案件(2023)鲁0203民初1470号案中,市北法院认为,对于甲公司关于2018年、2019年、2020年未使用年假工资超过一年诉讼时效,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不足一年的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使用的年假工资是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用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仲裁特别时效的规定,即仲裁时效的规定不适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用年假工资的。因此,A公司要求支付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A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本院支持。 A公司被勒令支付2018年、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1月1日至10月27日未使用的带薪年假工资5,24138元。

总结:通过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青岛市已多次改变带薪年假工资的性质,最新意见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带薪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一年仲裁时效不适用。 截至2023年9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发现任何案件,但仅检索到市北法院在推理部分引用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辩,即带薪年假工资为劳动报酬,不受一年普通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支持 2018 年至 2021 年的带薪年假工资。但是,即使确定带薪年假工资为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关于带薪年假持续多长时间的诉讼请求仍不确定。 细节将在后面部分提及,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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