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记者吴俊杰拍摄的资料图。
文:陈浩星
旷日持久的“红牛之争”迎来了新的反转,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红牛这次是站在有利的一边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就红牛维生素饮料***(以下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以下简称“泰国天丝集团”)与北京怀柔区乡镇企业公司合同纠纷作出的一审判决, 并责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这一次,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红牛之争”会落下帷幕,还是会掀起新一轮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要了解“红牛之争”的来龙去脉,我们就得从红牛的由来说起。
2024年,泰籍华人徐树彪创立了泰国天丝集团。 2024年,徐树彪研制成功“Kratingdaeng”饮料,因产品标志为两头红牛相撞,被泰国消费者称为“红牛”。
红牛从推出的那一刻起就广受泰国消费者的喜爱,凭借其独特的配方、营销策略和全球推广,已成为世界上最知名、最畅销的能量饮料之一。
随着红牛在国际上的成功,徐树彪决定将红牛带到中国回国。 2024年,徐树彪在祖籍海南创办了海南红牛饮料公司,但因产品配方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投资以失败告终。
这时,华彬集团董事长闫斌接手了红牛的国内业务。 2024年11月,中国红牛正式诞生,闫斌与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深圳市中昊(集团)有限公司、泰国天丝签订协议(又称“50年协议”)。 至此,闫斌已获得红牛系列饮料的生产、经营、销售许可,并拥有红牛商标在中国的经营权。
中国红牛官网截图。
看似成功的合作开始发生不寻常的转变。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原始协议在签署后神秘地丢失了。 中国红牛表示,该协议的运营期限为50年。 泰国天丝集团表示,深圳工商部门批准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只有20年。
由于缺乏原始协议文件,争议变得复杂。 2024年10月6日,泰国天丝以中国红牛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争议的核心是授权期限:泰国天丝认为20年的授权期限已经届满,而中国红牛则坚称授权期限仍为30年。
庭审期间,泰天丝出具了大量关于20年授权期限的证据,包括可验证文件、立案合同等。 中国红牛手里几乎没有可以打的牌,只有电子版的协议。 但由于所谓的“50年协议”没有原件,相关复印件也没有公章,法院认为其真实性“存疑”。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天丝集团胜诉,中国红牛败诉。
人们以为“红牛之争”会得到解决,但中国红牛还是没有“放弃”,2024年,将泰国天丝等公司起诉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7条有效。
剧情的曲折又掀起了波澜。 2024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在其官网、微信等平台发表声明,称已取得“50年协议”原件,并已正式将原协议书提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相关案件再审的重要依据。
这份为期50年的协议在网上流传。
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国红牛提起的诉讼。 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合同,不具备分拆请求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法上不具有基础依据。 此外,中国红牛的成立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是合同的客体而非合同的主体,不享有合同权利,没有履行义务,因此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
中国红牛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原诉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次,中国的红牛终于迎来了“曙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定进行了重新评估。
二审法院的裁定指出:
首先,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签署方之一。 根据记录在案的证据,这份“50年协议”中,中国红牛是签署方本协议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 中国红牛作为合同主体,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其次,中国红牛有权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合同由个别条款组成,合同某些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根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多位法律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原协议的恢复,“红牛之争”即将翻开新的篇章,而一审判决的撤销也预示着新一轮的拉锯战将再次打响。
孟旭,北京中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他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首先,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协议主体共涉及甲、乙、丙、丁四方,而中国红牛作为签订合同的丙方,无疑是合同主体,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同时,协议中涉及多个不同的条款,基于合同条款相对独立的原则,中国红牛基于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触犯法律。 这一裁决能否给“红牛之争”带来真正的新逆转,仍需等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随着当前各企业合作的日益密切,孟旭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范围、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费用等知识产权内容,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特别约定,避免因自身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因丧失竞争优势而产生的纠纷到不明确的协议。
赵占占,北京市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只认定中国红牛有权起诉天丝集团,这是对案件本身程序性问题的裁决,而不是对案件实质性问题的裁决。 下一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再次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审理。
赵占瞻进一步指出,短期内,此案不会有所谓的“大结局”,而是诉讼双方新一轮博弈的开始。 原协议的恢复仅影响中国红牛提起的诉讼,天丝集团作为诉讼标的的“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终审判决,不影响此前的终审判决。
张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从**报道来看,未来争端将进入长期拉锯战阶段,短期内不太可能结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定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重要原因在于新证据的出现。 张明认为,随着原协议的恢复,案件的整个走向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 至于原协议在判断主体权利义务方面作为新证据的作用,有必要在今后的庭审中进一步审视和判断。
*:该国是直通车。
编辑:秦静.
责任编辑:魏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