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红牛之争再度掀起波澜。 今年的焦点仍然是双方多年的对抗,即2024年11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被称为“50年协议”。
近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对红牛维生素饮料***中国红牛提起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驳回裁定。 关于50年协议的争议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发现原件之前,红牛50年协议被发现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原件被发现并提交后,首先经过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认证,然后由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为真实、合法、有效。 北京高院判决后,50年协议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将更加清晰,中外红牛之间的纠纷将加深,备受关注。
01 50年协议给了中国红牛信心。
这份长达50年的协议成为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争议的焦点,也给了中国红牛继续经营的信心它从何而来?
上世纪90年代,发明“krating daeng”的泰籍华人徐树彪应邀到海南建厂,试图将这种饮料引入中国市场。 然而,由于无法获得斗牛花样的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商标,他不知所措,直到被介绍认识了华彬集团董事长闫斌。
可以说,没有闫斌,就没有中国红牛。 闫斌介入后,他在国内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并与中国食品公司、中昊公司达成了合作。 闫斌先生还与徐树彪先生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于2024年3月成立了红牛泰国公司。
该实体由泰国华彬、闫斌和泰国的一些小股东组成。 同月,泰国红牛、泰国华彬、中国食品公司、中昊公司达成《意向书》,达成50年《协议书》基本条款。 其中一项核心条款是,中外合作涉及中国**特别许可的批准、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大量的持续投资,合资公司的寿命必须是长期的,双方约定了50年的合作期限。
2024年4月5日,中国企业访泰期间举行了签字仪式和记者招待会。 2024年9月22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维生素能量饮料"等生产许可(魏建发2024年第51号)。 2024年11月10日,闫斌代表中国红牛(丙方)与中国食品公司(甲方)、中昊公司(乙方)、泰国天丝(丁方)签订了“50年协议”。
在闫斌的带领下,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昊集团、泰国红牛、泰国天丝以闫斌为首成立了合资公司——红牛维生素饮料***中国红牛“),闫斌董事长,全面负责中国红牛生产和销售的整体运作。
由于中小股东众多,市场前景不明朗,这份为期50年的协议成为确保各方利益的宪章文件。 按照当时的政策,红牛饮料属于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后来审批工商注册的经营期限为20年。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食品总公司表示,当时各方的共同意见是,合资企业的期限应保持50年不变,合同期满后再续期注册。
该判决的重点是50年协议。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一审认为,中国红牛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也被人为分割为不独立、需要司法确认的单独合同条款,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诉讼意义。 因此,中国红牛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中国红牛的诉讼按照相关规定被驳回。 中国红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今,北京高院的判决已经出炉,“50年协议”的签署方再次得到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签署方之一。 根据记录在案的证据,中国红牛是签约方C;本协议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 中国红牛作为合同主体,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其次,中国红牛有权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根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上,中国红牛发现协议原件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了多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认可。 指控中国红牛浪费司法资源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被北京高院撤销。 关于50年协议的争议已经在深圳和北京进行了审理。
02 5000多家商家被拖入经营泥潭
在中外红牛之争中,受影响最明显的一方是商家,他们也曾因泰天丝及相关方“缺武”而被起诉或举报,业务节奏被打乱。
2024年,泰国天丝开始以商标保护的名义大规模起诉中国红牛及产业链上的多家经营主体,包括制造商、龙头商家、分销商、渠道商,包括重点终端商家。 双方直接诉讼20余起,与中国红牛商家和经销商直接提起的诉讼也较多,分布在北京、广东、浙江、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湖南、福建、江西等法院。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在与中国红牛的诉讼中还没有取得最终的胜利,但为了推动自有两款产品的上市,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另一方面,在红牛“商标权属”(非商标侵权)判决送达后, 他们不惜歪曲判决,动员全国法务和销售人员以“商标侵权”为名举报经销商,干扰红牛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断章取义、片面的宣传,如“50年协议全部被否决”、“司法资源大浪费”、“红牛不稳定”等,恶意降低对中国红牛的社会评价。 就市场而言,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国红牛及其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合法利益,而且给消费者带来困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泰国天丝表示,自2024年以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红牛品牌方天丝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无执法依据)。 截至目前,已制作各类执法文书5000余份。 事实上,这些经销商和商家都是5年或10年来为红牛市场拓展和红牛品牌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合作伙伴。
尽管各种“三乱无鉴”伎俩层出不穷,但依然未能撼动中国红牛的市场地位。 据中国红牛介绍,拒绝销售泰国天丝产品是商家自主经营的权利。 然而,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多起尚未最终确定的诉讼纠纷的背景下,泰国天丝和**商家却进行了举报和震慑,甚至安排律师威胁他们,使他们正常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 通过与红牛的沟通,超过98%的案件被驳回或解决,红牛的销售和运营已经恢复正常。
03 公开撒谎和撕毁协议可能导致信用破产。
中国红牛纠纷案是涉及商标法、民商法等领域的复杂商事纠纷,涉及品牌权益、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商誉贡献等诸多因素。
从品牌资产来看,中国红牛作为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的龙头品牌,拥有庞大的品牌资产,而这一资产主要是中国红牛及其产业合作伙伴近29年的收入。 事实上,得益于这份“50年协议”,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在20年内轻松拿走了48亿美元,现在不仅不谈,甚至不承认签署协议。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赵万义认为,中国红牛饮料商标作为组合商标,并非对国外红牛商标的复制和摘编,为融入中国市场做出了适应性强的自主调整和精心培育。 就中国红牛饮料商标的社会意义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代表了中国商标制度从品牌借鉴到品牌自治的发展方向,也代表了中国商标制度从制度移植到制度觉醒的发展方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也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初衷不是赋予权利人垄断地位,而是通过经济奖励刺激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传播,最终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看来,如果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想要对商标进行再许可,撕毁合同转许可他人,无疑是通过“搭便车”的行为破坏了商标使用人本应享有的市场利益, 而且也极有可能破坏商标所创造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是典型的违反公平的行为。诚信行事。
在当前全球企业竞争中,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关于商标使用权和授权期限的纠纷,其实是一场对品牌资产控制权和所有权的争夺。 但是,诚信经营是经营的逻辑和基础,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底线。 从合同上看,中国红牛根据双方于2024年签订的“50年协议”,获得了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的专有权。 因此,泰国天丝在未经中国红牛等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明显是违约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中国红牛的利益,也破坏了商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知名**专家《明叔杂记》评论称,对于中国红牛来说,拿出“50年合作期”的原始合同,并确认其真实性,是在一系列纠纷中扭转局面的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由于中国红牛只能提供“50年合作期”的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泰国天丝利用这一漏洞,在对方公司明确确认该合同存在的前提下,仍公然否认合同的存在, 给企业的信誉和诚信留下明显瑕疵。泰国天丝是否应该为这一举动承担法律责任,还有待相关部门裁决,但毫无疑问,泰国天丝此举已经丢了不少分,至少在**和人心的层面上是这样。
中国食品行业分析师朱丹鹏认为,北京高院的终审裁决意味着“50年协议”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已经确定,中国红牛商标50年专用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审查。 泰国天丝及其关联方坚持否认其签署协议,甚至夸大一审判决胜诉,不仅损害了中国红牛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也给公众、执法机关和消费者带来困扰。
中国红牛的外观,包括包装、装饰等元素,与东南亚红牛和欧美红牛有很大不同在口感和配料上,中国红牛的配方也进行了大幅调整,打造出“中国味”。 如今,泰国天丝已经没有将东南亚产品引入中国市场,而是生产或授权陆续推出“安纳奇”、“红牛维他命风味饮料”、“红牛维他命牛磺酸饮料”,从包装和产品命名上不仅最大程度地复制了中国红牛,而且在自身上也进行了复制, 已经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有的指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