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虎律师在案件中表示,最终协议是否改变了遗嘱的内容?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3-08

案例摘要]陆某1与张某7为夫妻,育有5个儿子,分别是张某3、张某5、张某1、张某6、张某4。2009年6月5日,吕某1与张某某3、张某某5、某6、张某某4签订了《最终协议》,其中约定原张某某7号、卢某某1居住于3号楼1701室,面积为8917平米,2000年由二儿子张5出资吴万路钱卢白玉苑买下了这套房子,(另外交了4000元的租金)。 关于该房产的权属,经全家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本房产归张5所有,现在可以搬进来。 (产权证将在日后处理)。 2、张某5每月向母亲陆某1支付临时居住费2000元。 直到他母亲去世。 3、以上费用自2009年9月起每月月初(打卡)缴纳,1月结清。 4.前老人的遗嘱有效(2008年6月11日)。 5.相关家庭成员的签名(指纹)。 6. 本协议一式两份。

陆某某1证实,本案他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张某病重,现在无处可住,要收回1071号房和**。

法院裁定,陆某某一要求撤销《最终协议》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最终协议是否具有赠与的性质。对此,陆某1、张某1、张某某3、张某4声称其具有赠与性质,而张某某5则认为不属于赠与性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正含义。 根据《最终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协议的所有条款以及协议的目的,可以解释如下内容:1、1701号房屋是张7、卢1夫妻共同财产,购买1701号房屋由张5出资; 2、张某某7、卢某某1于2008年6月11日留下遗嘱,各方均签字确认遗嘱有效; 3、张某7去世后,1701号房屋的使用权归陆某某1所有,张某某5每月向吕某支付12000元临时居住费,取得第1701号房屋的使用权; 4、虽然协议上写明“房产归张某某5所有”,但张某只能在卢某100年后才能申请产权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本院解读的内容可以看出,《最终协议》并不是对1701号房屋当前所有权的确认,而是在确认遗嘱有效性的前提下,在张某5按照遗嘱继承第1701号房屋之前,对陆某某1号与张某5号房屋的使用方式的协议并无赠与意向第1701号,更不用说接受礼物了。陆某

律师提醒,陆某某1与张某5就1701号房屋的使用方式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陆某某1转让1701号房屋的使用权以换取生活费,张某5支付“临时居住费”以换取1701号房屋的使用权, 这是付费交易所。虽然双方约定了终止期限(直到母亲去世),但在张7去世后,卢1作为90多岁的老人,希望回到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里安地度过晚年,这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如果陆某某1号想终止与张某5关于如何使用1701号房屋的协议,可以另行提出索赔。

相似文章

    王永虎律师在案中表示,合同已经履行,还需要解除?

    年月日,原告童承勇 甲方 与被告谭英公司 乙方 签订 装修施工合同 约定由被告谭英公司对位于鄞州区东屿银座的xxxx房间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施工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年,工程总造价.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至元,钢架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元即.万元,砌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元即元,在成品安装前支付即元,支付即项目...

    王永虎律师在案中解释,免除施工延误需要做什么

    案例简介 宁波富力公司认为江西地质公司在施工期间存在违约行为,按照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每天万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超过同款约定的上限,因此要求江西地质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上限标准支付金额的违约金。合同元 元元 江西地质公司认为,根据江西地质公司提供的 宁大北侧双桥地块项目二期逾期建设期逾期免责申请...

    王永虎律师在该案中表示,材料差价的调整需要双方同意

    年月日,江西地质公司与宁波富力公司签订 宁波宁大北桩基坑围护工程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 施工合同 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宁大北侧双桥地块项目用地,占地面积平方米,项目内容为完成地基处理 基坑及边坡支护 土方工程等工程施工,总造价元。合同签订后,江西地质公司按约定进入现场施工。因宁波富力公司未及时提供...

    王永虎律师在案中表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有效期为两年以上?

    案例摘要 年月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约定 项目名称为熊猫星厨西湖大道店,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号室,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工期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总价为,,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即,元,隐蔽工程验收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即,元,施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支付即,,元保修...

    王永虎律师在案件中表示,实际建造者应承担律师费、利息、罚款等?

    上诉理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豫民终第号 以下简称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的金额和利息元和律师费元是因涉案项目而发生的,应由黄建国承担。上述费用从东方公司应付给黄建国的总金额中扣除。 根据黄建国出具的借据分钱利息约定,黄建国应承担东方公司垫付资金的利息。根据双方的惯例和惯例,东方公司为涉案项目垫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