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第4737号(以下简称47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额和利息260737863元和律师费4800元是因涉案项目而发生的,应由黄建国承担。 上述费用从东方公司应付给黄建国的总金额中扣除。 (5)根据黄建国出具的借据2分钱利息约定,黄建国应承担东方公司垫付资金的利息。 根据双方的惯例和惯例,东方公司为涉案项目垫付资金后,黄建国向东方公司出具了借据,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按每月2美分的利率计息。 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2月5日,东方公司向黄建国支付了11笔贷款,共104795119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贷款产生的利息应抵扣东方公司应付给黄建国的项目款项。 一审判决不承认该利益,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税务稽查4349697涉案物品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总额73元,应由黄建国承担。
法院认为,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首先,东方公司主张,黄建国涉蔡金华案4800元的律师费应由黄建国承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涉案项目有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其次,东方公司提交的“借据”称,涉案所谓“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在欠黄建国项目款的案件中,东方公司还主张涉案“借款”104795119元的利息应由黄建国承担,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后,东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中主张的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与涉案项目有关,是黄建国造成的,还是应由黄建国依法承担的。 因此,东方公司蔡金华案涉及的律师费4800元及“贷款”104795119 美元的利息和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4349697法院不予支持由黄建国承担73元的上诉理由。
律师小贴士] 1在法律规定的11类案件中,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2.如果合同约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3.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法院将支持律师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