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虎律师在该案中表示,材料差价的调整需要双方同意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2024年7月26日,江西地质公司与宁波富力公司签订《宁波宁大北桩基坑围护工程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宁大北侧双桥地块项目用地, 占地面积101162平方米,项目内容为完成地基处理、基坑及边坡支护、土方工程等工程施工,总造价49064792元。

合同签订后,江西地质公司按约定进入现场施工。 因宁波富力公司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等非江西地质公司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宁波富力公司应赔偿江西地质公司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务工资上涨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项目不应作为主要材料调整计算。

律师分析]江西地质公司称,双方就主要材料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江西地质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体分析如下:

1、江西地质公司在招标阶段提交的《《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十一条及施工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主体材料固定,因此江西地质公司应证明双方已就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达成变更协议。

2、江西省地质公司提供的《宁大北侧双桥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及《江西省地质公司提供的华东地区“桩基工程及基坑支护工程”主要材料调整建议书》复印件未签字或盖章, 不能作为当事人就主要材料调整达成协议的直接证据。

3、江西地质公司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未经原件核实,发言人身份不明,法院不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4 即使江西地质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正义)副本属实,结合陈伟、冯彦昌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只能证明双方就主要材料的调整进行了谈判,但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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