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伟大思想的实践者;
他们是伟大事业的建设者;
他们是文明和时尚的倡导者;
他们是勇于追求梦想的战士。
展现女性风采,讲述女性故事。
主持人:Sherry
嘉宾:王瑶瑶女士贵州省蓝和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委会主任。
主持人:展现女性风采,讲述女性故事。 各位听众,欢迎收看贵州省妇联与贵州广播电视台教育处联合推出的《妇女**》节目。
本周是我国第六届“宪法宣传周”,为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对宪法的信仰,针对广大听众朋友关心的妇女权益保障热点问题,今天邀请的嘉宾是贵州蓝和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所长, 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专委会主任王耀瑶,为您答疑解惑。她穿梭于荆棘丛生,手握正义之剑,博学多才,口才出众,用专业知识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
q:王先生您好!
答:主持人、听众、大家好!
q:宪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来看看观众的留言和问题。 住在遵义的张女士留言提问:她和丈夫曾多次因性格不相容、生活习习惯差异较大而与丈夫提出离婚,但丈夫不仅不同意,还多次侮辱、恐吓、威胁王女士和岳父岳母。 这些行为给王女士的精神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王律师,针对张女士的情况,根据宪法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她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的安全,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首先,我想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母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诬告公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和其他侵害行为。 如果张女士的丈夫确实经常虐待、恐吓和威胁她,那么这就是家庭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安全,该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 和其他单位。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馈或者求助、协助后,应当予以协助和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劝阻其不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当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张女士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关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自愿离婚,那么张女士也可以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如果张女士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丈夫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准予张女士及其配偶离婚。
q:好的,谢谢王老师的回答,让我们来看看另一位听众的留言。 这是一位名叫小李的网友,她是一位刚刚休完产假的“职场妈妈”。 产假结束后,孩子仍在哺乳,但公司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王律师,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根据宪法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她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将如何维权?
答: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选拔女干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不论是经济性裁员还是无过错解雇。 针对小李的处境,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1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2.申请劳动仲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q:近年来,校园霸凌、虐童成为社会热点,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专业力量。
王律师,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权益的法规和措施?未成年人遇到此类事件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等方面进行保护。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预防和惩治校园霸凌和虐待一直是学校、社会、学生和家长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制度,对教职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学生欺凌行为,并通知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及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和指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惩戒。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校园欺凌、虐待儿童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受害人家属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根据加害人的年龄、不同梯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和实际伤害。尚未达到刑事标准,仅涉及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受害人家属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教师和家长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言行,多加关心和引导,鼓励他们遇到此类事件不要害怕,及时告知,以便及时维权,防止情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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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由贵州妇联特别播出播出日期:每周四收听频道:fm1062.学习习力量,动态应用程序,蜻蜓FM和喜马拉雅山。
编辑:陈扬宇。
责任编辑:项宇、徐云涵。
侯庆华评论.
前回顾:贵州省妇联系统举办讲座 团结团结广大妇女为贵州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省妇联赴遵义市调研妇女儿童工作,向妇女心向党贡献新时代力量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鼓舞了千中大地广大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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