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35类商标,你看错了吗?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23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景时律师事务所、珠海经视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京世(重庆)律师事务所,孙龙律师,罗秀梅律师。

本文由景世(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35类商标,你看错了吗?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在根据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写其申请的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他人经营或管理其业务,管理其业务活动或业务职能,并通过各种通信方式向公众提供广告服务。 这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相关服务是提供给他人的,而不是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所从事的相关行为。

如何理解第 35 类服务

一般而言,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自有商品为经营范围,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经营管理协助等服务,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下文对第35类相关服务进行如下说明:

1. 广告相关服务:广告、制作广告,或为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广告策划服务,如“广告、发布广告、广告、广告电影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

它不包括直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邀请他人宣传、策划、编辑、制作和传播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当事人在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可以对其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宣传。 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出版、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2、工商管理辅助相关服务:“企业管理协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协助、商业研究、酒店企业管理、企业活动组织、企业评估服务、企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为他人经营经营和管理提供协助的行为。

不包括日常经营管理、经营分析、研究、调查等,这些都是为自己开展经营活动或加强自己的企业管理而从事的。 从事企业管理辅助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企业咨询、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3. 推广为他人服务:为了帮助他人增加其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售或需求,提供具体的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

它不包括直接通过零售或批发向消费者销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赚取差价,即单纯的销售商品不属于为他人销售服务的范围。

商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提供者通常是此类服务的接受者。 从事他人服务推广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线下或线上推广他人商品或服务而提供相应特定服务的主体。 当经营活动只是为了销售别人的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实际上是零售,而不是为他人销售服务。 但是,如果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除销售商品外,还存在广告、产品展示、促销等服务,相关主体可以在相应的特定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4、人事管理辅助相关服务:其他提供人事管理、人事招聘、招聘等服务,如“人事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事招聘、员工岗位调整、职业安置”等。

不包括人事管理、员工岗位调整、招聘人员等。 从事人事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人才招聘、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5、办公事务相关服务:它是指为他人提供文件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服务,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件管理、秘书、商务文件管理、报纸订阅”。 它不包括公司自己工作的内部文件管理、打印和复印。 从事办公事务相关服务的典型单位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复印、速记、秘书等服务的主体。

6. 财务和会计相关服务:为他人提供财务和会计相关服务,如“会计、账目报表编制、业务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等。

它不包括由企业自己直接进行的税务筹划和业务审计,也不包括雇用他人帮助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和业务审计。 从事会计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向他人提供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主体。

7. 药品、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药物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药制剂等需要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能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分类(运输除外),以便客户看、买。 本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不包括药品、药物制剂等特定商品。 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的主体。

综上所述,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和特点是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店面的商标用于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不属于“为他人营销”服务的使用。 当其他市场主体以其他商品或服务认可的商标为由主张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获得了“为他人销售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因此,如果您通过零售或批发或其他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出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赚取差价,即简单的商品销售,则无需在第35类中注册商标。

孙龙律师,国家专利教师,国家技术经纪人,毕业于四川大学,北京市师范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曾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风险管理和专职律师工作,担任多家制造、科技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专利新颖性检索、专利挖掘和专利规划布局,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诉讼,并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无效宣告、复审等工作,在处理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反不正当竞争。

罗秀梅律师,本所非股权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任京师(重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11年来,他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总监经验,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多起著作权、专利纠纷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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