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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建波,北京京仕(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景世(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企业改制前期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尚未建立预重整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企业预重整有利于准确识别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重整前期根据法院是否为先导法院,分为破产申请前重整期和破产申请审查阶段重整前期。 由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的预重整不是申请破产的预审程序,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的预重整期需要根据债权人是否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来确定,因此本文结合各地法院的重整工作指南和法律文件, 并总结了企业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的重整前期如下:
1、确定企业重整前期的范围
企业重整前期限的范围为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前之日起至重整前管理人提交重整前工作报告之日止。
2、企业改制前期
人民法院牵头的重整前期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设定重整前期,但因国有差异,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期限。
1)重庆企业重整前期一般为3个月,例外为4个月。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前(试行)指南》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在重整协议表决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送重整前结案情况报告。 自人民法院发出预重整备案通知书之日起,提交预重整结束报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人民法院批准,上述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2)四川企业重整前期一般为3个月,除5个月外。
根据《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南(试行)》第六条规定,重整前期限为自作出重整前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裁定之日止。 重组前期为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经重组前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决定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司法案件:四川省绵阳市友县人民法院(2020)川0704宝申2号决定对申请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四川丰泰金科投资、四川丰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丰泰印刷、绵阳中通重包装、绵阳中科建筑工程、绵阳昊通包装、绵阳瑞茂装饰工程、绵阳瑞茂装饰工程、绵阳中通重包装、绵阳中科建筑工程、绵阳昊通包装、绵阳瑞茂装饰工程、 重整前期限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
3)内蒙古企业重组前期一般为3个月,但6个月除外。
司法案件:
4)吉林企业重整前期一般为3个月,6个月除外。
司法案件:
5)湖北企业重整前期一般为6个月,7个月除外。
司法案件:
6)甘肃企业重组前期一般为6个月,例外为7个月。
司法案件:
7)广东的重整前期一般为3个月,但6个月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9个月。
司法案件: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岳04号保申48-4号判决书中,将案件重整前期延长了3次,每次延长3个月。
律师观点
北京京仕(重庆)律师事务所破产中心律师冯建波认为,企业前期重整不是破产重整的前提,一般是基于当地民生问题和维稳压力而不得已,尤其是对上市公司或地方龙头企业而言。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重整前期从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三个月,极少数情况下可以多次延长。
由于我国法律框架下对重整前期限没有统一的标准,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冯建波律师,北京京仕(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在新疆乌鲁木齐某大型企业担任高管多年,在法院工作一年; 近年来,他参与了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及金额超过亿元,以及民商法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0余起;他曾担任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司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主企业法律顾问、武龙县苍沟乡网络法律服务集团公益律师。
民商法领域的密集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法律事务。
学术界,如《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研究》等,并在新**平台上发表了数百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