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关于建设工程款款债权审查确认的几点思考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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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如何对建设项目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直接关系到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权益,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笔者结合破产业务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债权的复核确认问题谈如下看法: 欢迎更正不足之处,供您参考。

1、总承包工程债权合格债权人的认定

1.适用于与债务人签订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商。 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2.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前,债务人承认(包括事实上批准)的总承包关系的承包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 在我看来,附属承包商可以作为合格债权人申报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总承包商的附属承包商应作为共同债权人与总承包商共同申报债权。 总承包人未申报债权人的,管理人仍应将总承包人视为连带债权人。

3.与债务人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包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农民工等)申报总承包人的项目债权(包括部分债权)的,管理人不予受理,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单独主张权利。

2、总承包工程总价的确定规则

1.债务人在法院裁定破产之日前一年已与债权人(含关联关系的承包人,下同)达成和解的,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等和解材料确认总价款。

2.债务人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仍应按照造价机构的成本报告另行确认总价款。

3.在法院决定受理破产前,债务人尚未与债权人和解的,应当按照成本代理机构的成本结论确认总价款。

4.套料人工成本、工时损失、人工成本、主要材料调整、验证价格、可预见的利润损失应计入工程总价。 但未支付项目款的利息,由管理人依法核实。

5.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工程总价款。

3、总承包工程应付利息起始日期的确定

1)在裁定破产受理前已经结清的项目。

1.利息或者违约金自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满次日起支付。 约定分期支付利息的,利息起始日应当分期确定。 2.和解协议未约定支付期限的,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届满后的次日为利息起始日。

2) 对于已经交付并视为已交付的作品。

1.主体工程经验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交付日期。 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为交付之日。

2.主体工程经验合格,满足交付条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登记的,以债务人将房屋交付建设方承接的住宅项目第一购买人之日视为交付之日,利息自交付之日次日起计算。

3.主体工程经验合格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以债务人实际交付建设方承接的住宅项目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的,视为交付日期。

3)对于主体工程经验合格且总包方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工程。

1.主体工程经验合格,总包单位向债务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结算的,自总承包单位向债务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第56天的次日为利息起始日。

2.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举证责任,经核实后仍不能确定施工施工向公司提交竣工结算单据的时间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未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4)在法院受理破产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利息起始日期按下列方式确定:

1.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对已建成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2.鉴定质量合格的,按下列方式确定利害关系起始日期:

1)如果所有约定的施工内容已经完成,则所有施工内容完成后的第二天应视为公司应支付的所有施工内容之日起126天的付款日期。

2)约定的施工内容未全部完工的,以施工方实际撤出之日后的次日为公司应付款日。

3)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施工内容竣工之日和总承包单位实际撤离现场之日为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总承包商无法提供证据,经理人应根据经理人批准的时间与公司等核实。

上述(1)、(2)、(3)、(4)计算项目资金利息的时间点具有逻辑顺序,后一个条件仅在前一个条件不满足时才适用。

(五)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息起始日。

总承包工程拖欠利率标准

1.逾期付款利率在特别条款或协议中约定的,应付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但是,债权人申报的利率低于约定的利率的,应当按照债权人申报的利率计算。 约定利率超过LPR四倍的,按LPR的四倍计算。

2.如果特别条款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应付利息应按LPR的两倍计算。 但是,如果债权人申报的利率低于LPR的两倍,则应按照债权人申报的利率计算。

3.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核算。

五、建设工程资金优先受偿权的确定

1)关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1.与债务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建设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是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优先权的主体。

2.其他主体,包括有隶属关系的承包人、分包商、分包商等,原则上应当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

3.勘察、设计、监理方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2)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受偿优先权的,可以直接确认优先受偿权。

六、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1.总包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

2.总承包商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等,造成质量问题。

3.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问题。

管理人应当要求质量鉴定机构对主体工程是否具备上述三个方面作出结论性意见。 经理应根据质量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主体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被认定为有效法律文书存在质量问题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关于总承包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1.对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质量修复方案和造价预算。 经理根据成本预算的金额直接扣除承包商的工程款。 承包方未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单独主张权利。

2.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签订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承诺书,明确载明质量问题的内容,并明确承诺在工程开工时依法和约定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建的义务。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商的质量保证金暂时不予退还。

承包人未在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承诺书上签字的,管理人应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质量维修计划和费用预算。 经理根据成本预算的金额直接扣除承包商的工程款。

七、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主体工程经验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年后结清后可退还保证金。

2.主体工程经验合格,符合交付条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登记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后结算后可退还押金。

3.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工程定金返还时间、比例等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退还时间和期限后退还利息。

4.对于尚未实际交付的建筑物,工程质量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为:工程总价的3%。 合同约定比例高于或低于比例的,保留3%。

6.如果承包商在保修期内不承担保修责任,则质量保证金可在管理员核算后直接扣除。

以上几点思考仅用于理论和研究目的,在具体破产业务中,仍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关于作者

吴伟洋子. 北京市精实(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他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拥有凯斯西储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m.度。

现任南昌市青云浦区人民检察院一审委员、南昌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委员、南昌市律师协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南昌市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 南昌市红谷滩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江西省综合法律服务团成员、《新法制报》公益律师、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

丰富多样的学习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习技能。 执业期间参与案件1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荣获2024年南昌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奖。

主要领域有: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顾问、破产清算等。 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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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丨本文为南昌精实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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