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立项、受理、移送、结果送达。 石希宁,北京市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产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我想带大家解读一下《意见》中的几项重要条款。
主要解释
首先,我们来带大家解读一下关键术语:
第1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文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合法与必要相结合的监督标准,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规范再审的适用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处理提出民事再审建议的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检察建议与检察抗诉的区别:
1.检察建议不能立即引发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的再审,但可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中的配合配合,能够促使人民法院发现和纠正错误。
2.检察建议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监督建议。
第3条人民检察院一般不采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文书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裁定、调解文书存在笔误或者瑕疵的,不属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从本质上讲,检察建议具有暗示性和协调性,其形式性不如抗诉性。 因此,在同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下,不宜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此类情况进行监督。 审判委员会作为各级法院内的最高审判机构,经讨论作出的生效文件更加严肃、终局,不宜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第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同级人民法院解决。
《意见》的这一条明确了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即一般(原则上)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应当征求检察院和法律的意见。 这也符合检察建议本身的形式性和暗示性要求。
第6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再审检察建议和有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以内编制案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该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材料送达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意见》本条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并纳入案件管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符合条件的材料后,首先在七日内编制案号,二是纳入案件流程管理, 三是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10条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再审提起再审的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人员出庭: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的处理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
(三)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需要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4)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需要出庭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指派人员出庭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
《意见》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检察院人员出庭需要发表意见或意见,因此审判顺序与前述命令不同,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抗诉再审顺序”的规定, 即“抗诉机关应当先宣读抗诉状,然后提出抗诉的一方陈述,然后被申请人答辩,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意见》的相关背景是,部分规定更具原则性、内容性更强,同时,《意见》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订,下同)的背景下制定颁布的,目的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程序, 提高法律监督和司法公信力的质量和有效性,促进司法公正就是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工作流程,提高检察院与法院的沟通效率。
石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项长期的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大局把握、合理适用法律。 即使是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学习和习更新,以便冷静地分析案件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不守法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 因此,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时,不妨请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