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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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由于代名人协议的效力、代名人持股纠纷、代名人持股涉及的税务问题、离婚、继承等特殊情况下代名人股权的处理等各种原因导致的“代名人持股”纠纷并不少见。
因此,在使用代名人持股时,实际投资者和代名人股东都可能存在很多疑问,例如,由于代名人持股,他们作为实际投资者和代名人股东会面临哪些风险? 可能的责任是什么? 我需要提前注意什么? 应该提前做好哪些安排?
周军律师基于多年的实践经验,从实际出资人和被提名人的角度总结如下:
1、对于实际投资者而言,持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托管协议的有效性风险
首先,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合同除法律规定无无效外有效。 换言之,托管协议的效力与普通合同的效力相同,没有特殊要求。
其次,即使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财产)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打折补偿”,“如果各方(合同无效)有过错, 他们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代名人股份将被代名人出售或被强制执行其债务的风险
代名人股份可由代名人转让、质押、偿还或强制执行,原因可归属于代名人。 还可能存在风险,例如被提名人的意外死亡或离婚、继承或股份分割。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实际投资者只能要求被提名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规避此类风险,除要求被提名人的配偶及继承人签署确认函,确认其知悉被提名人关系并同意放弃股权中的一切权益外,还可能要求被提名人将被提名人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实体。 如果股权质押登记的后置持有人不能转让或变更,并且存在强制执行或其他情形,质权人也享有优先权,因此代名人持有处分代名人股权或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3.被提名人不履行托管协议的风险
此外,名义持有人还存在拒绝与实际投资者合作行使股权或“以显著名义”返还股权的风险。
实际投资者除了签署明确的书面代名人协议外,还需要有其他股东书面确认其知悉代名人关系,对实际投资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没有异议,以便在发生相关风险或纠纷时,实际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从“匿名”变为“突出”。
2. 对于被提名人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提名人可能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名义持有人以他只是名义股东而非实际投资者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承担公司清算责任风险
在公司清算中,如有作者的《最高人民法院:股东、董事等在清算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务也存在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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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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