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考虑到导致涉案项目损失的过错和案件实际情况,停工损失由各方共同承担。
2.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陈某平的诉讼日期为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定家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辰翔公司签订了定甲国际品牌连锁城建设合同,约定2024年5月1日开工建设,项目选址为北环路以南、阜阳河以东、阜河以西。 涉案项目所在地在邯郸市电厂街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实地调查。
2024年4月6日,辰翔公司成立涉案项目经理部,任命臧某某为辰翔公司项目负责人。
2024年4月10日,辰翔公司立案第一项目。
1、后两个项目部任命宋某为第一项目部副经理,龚某某为财务会计人员丁家琦公司针对涉案项目设立市级后勤中心总部,并任命了指挥员、副指挥员和指挥部成员。 同期,涉案项目由陈某平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具体施工。 施工期间,因项目施工手续不全等原因多次停工。
2024年3月1日,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监督站以项目无规划许可、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合同为由,向鼎佳奇公司、辰翔公司发出了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 2024年9月7日,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涉案项目立即停工。
经陈某平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项目进行成本评估。 2024年4月22日,本所出具01号《建设工程造价意见》,其中指出,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为: 1、主体工程金额:5483368322元(注:主项金额不包含单独项目金额)。 2、分项金额: (1)带肋梁板模板:参考河北省每年梁板定额计算现浇屋面板工程造价:835569694元(含竹胶合板材料费:1516511。31元);参照2024年山东省塑胶模具外壳定额消耗量计算现浇屋面模板工程造价:1478078982元(含塑胶模具外壳材料费:8970221。03元);(2)开挖:108762417元;(3)工程签证:692824678元;(4)检验试验费:主要项目检验试验费:4073114元;参考河北省梁板定额计算现浇屋面模板检验试验费:6103248元;参照山东省2024年塑料模具外壳配额消耗量,现浇屋面模板检验试验费计算:4807136元;工程签证检验检测费:5375795元;开挖工程检验试验费:1277249元;(5)工程水费:主要工程水费:28124146元;参考河北省梁板定额计算现浇屋面模板工程水费:2128046元;参照2024年山东省塑料模具外壳定额消耗量计算现浇屋面模板工程水费:4997328元;工程签证工程水费:2079650元;开挖工程水费:342019元;(6)物料仓储费:主体项目物料仓储费:56644226元;参考河北省梁板定额计算现浇屋面模板材料保管费:2486元;参照2024年山东省塑料模具外壳定额消耗计算现浇屋面模板材料仓储费:90627元;项目签证材料保管费:471340元;(7)项目申领费:1342201624元。
2024年6月15日,正通注册会计师对涉案工程造价的鉴定提交了两份补充说明:经咨询相关部门后,塑料模具外壳施工工艺的估价可参考河北省相关定额或周边省份定额。 参照山东省相关定额,成本金额如下: 1、主体工程金额:5483368322元,税187564882 美元。 2. 单独项目数量:3766838357元,含税1120239636元。 3、项目申领费:1342201624元,含税44767977元。 共:92501766条79元,其中工程造价7653124186元(79079750)55元 - 税254850869元);项目索赔费1297433647元(1342201624元,含税44767977元。
经与鼎家琪公司、辰翔公司对账后,陈某平确认收到辰祥公司17831979工程款35元,从丁佳琦公司项目收到32245743元,收到的总额为5007772235元。 陈某平承认,他曾就该项目从丁家琦公司和陈翔公司获得60595888元。 辰翔公司承认已就该项目向丁家琦公司收取3504万元,辰翔公司声称已就涉案项目支付31846301款35元。 丁家琦公司为该项目支付了32245743元,陈某平认可;辰翔公司确认收到丁家琦公司收款3504万元。 鼎佳琦公司表示,已就该项目向施工方支付了76381481元。
陈某平提交了本案200万元鉴定费支付收据和银行转账收据。
[原告的索赔]。
陈某平一审诉讼请求:1辰翔公司、鼎佳琪公司为该项目支付了2800万元及利息2.陈翔公司、丁佳琦公司赔偿陈某平停工等经济损失3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辰翔公司、鼎佳琪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1)陈翔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陈某平支付未付工程款1593535386 美元和利息884312929元。 (2)鼎佳琪公司9245498在86元范围内,对上述项目款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生效后30日内,辰翔公司、鼎家琪公司应当共同赔偿陈某平涉案项目停工损失1297433647元;(四)驳回陈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审判决:(一)撤销第一审判决;(2)陈翔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陈某平支付工程损失15935353$86 有利息;(3)鼎佳琪公司9245498在86元范围内,辰翔公司对判决第二项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陈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一、维持第二审民事裁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撤销第二审判决第四项;3、陈翔公司、丁家琦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陈某平停工后9082035损失53元;4、驳回陈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争议的焦点]。
一陈某平是否为涉案项目的实际建设者
陈某平他已经证明了自己他是涉案项目的实际建设者
陈某平现持有鼎佳琦公司、陈翔公司文件、项目现场调度会议纪要、涉案项目技术披露、施工设计方案、项目验收单、检测报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大量项目现场原始材料, 支持陈某平直接参与涉案项目建设鼎佳琪公司、辰翔公司也认可了陈某平提出的上述案件涉及项目现场各方面的原始证据的真实性。
证人宋某、尹某出庭作证,也证实是陈某平向他支付了工资,并接受了陈某平的指派,在涉案项目中担任经理。 证人宋某、尹某作为当时负责管理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和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证明是陈某平组织人员、物资、资金进行涉案项目实际建设, 这清楚地证明了陈某平是本案涉案项目的实际建设者。
陈某平所举证据符合高概率标准
陈某平举证证明,作为这些原始工程材料的雇主丁家琦公司没有;作为总承包商,辰翔公司也没有;这些案件所涉项目全过程的原始工程资料仍存放在陈某的原位。 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陈某平才是实际的建造者。
辰翔公司、丁家琦公司未能举出证据推翻它陈某平举证
陈翔公司、丁家琦公司辩称,陈某平并非唯一实际建造人,臧某某等人为实际建造人,但丁家琦公司、陈翔公司均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陈某平举证不能推翻,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第二陈某平停工损失索赔是否应予支持。
陈某平存在停工损失
第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意见书》显示,涉案项目存在12974336该项目索赔47元,原因是“由于资金不足、材料及钢筋、图纸等原因导致停工,塔吊、搅拌站、矫直机、切割机、折弯机、电焊机、叉车及周转物料租赁费未到位”。汽车坡道上的潜水泵必须每天排空”。
对此,一、二审法院对异议进行了多轮答辩和质证,丁家琦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其主张缺乏根据,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停工损失原因
涉案项目停工的损失是发包人造成的,不完全是合同无效造成的。 根据鉴定意见对停工原因的记录,用人单位对损失的发生负责。
陈某平知道自己不具备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明知涉案工程未取得许可证,未签订合同进入现场施工,导致涉案合同无效,项目停工整改。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陈某平有过错。
巢工流失金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当由各方分担涉案工程损失造成的损失,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停机时间损失12974336基数47元,其中70%由丁家琦公司、陈翔公司承担,30%由陈某平承担,即丁家琦公司、陈翔公司应共同赔偿陈某平因9082035本案涉及的项目停工而遭受的损失53元;
第三利息开始产生的时间问题
1.涉案工程处于未完工状态
一审查明涉案项目自2024年9月7日起被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陈某平在再审中承认其自2024年起退出现场。 彼时,涉案项目尚未竣工、未受理、未交付。
项目价格利息开始累积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情况下, 二审判决以陈某平的诉讼日期作为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