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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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夫妻一方的婚内劳动所得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在实践中并无争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劳务工资、奖金、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在立法、司法和教义层面上,对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资本收益(孳息和增值)是否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存在不同意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升值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1. 水果
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物或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原物获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水果根据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入。 例如,土地上种植的水稻和小麦、树上的果实、牲畜的幼畜、牛奶中的牛奶、剪羊毛等。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贷款产生的利息等。
《解释》将孳息单独列出,主要受物权法中孳息概念的影响。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自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 该解释将孳息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开,其原立法意图应当与物权法中关于孽孳权的规定相一致。
2. 增值
增值,即“首先促进事物或权利”。 附加值可分为被动增加值(“自然增加值”)和主动增加值。
被动升值是指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变化而引起的升值,与配偶一方或双方是否为房产投入了物料、劳力、精力、投资、管理等无关,例如房屋因市场而升值。
主动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支付的财产的劳动支持、投资和管理有关,如婚后另一方装修导致一方个人住宅的装修升值。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自然升值仍为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积极增加,则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借款和财产升值的相应部分在离婚时未达成协议的, 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换言之,解释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优势
除水果和增值外的收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民法典》明确规定,这类收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应特别注意夫妻共同借款或者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达,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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