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项目非法分包损失案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裁判要点]。

1.分包人从业主处取得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或向实际施工方发出错误指令造成质量问题,或怠于履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 视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根据其具体过错情况,与实际从事施工活动的分包商分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关于中国隧道公司主张的管理费,因与华邦公司签订的联合施工合同违法无效,中国隧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施工管理,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人力物力等费用, 它根据合同提出的管理费索赔没有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中国隧道公司中标公航旅游公司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的一般条款和条件记录: 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在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1、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不得分包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其承接的项目,不得降低分包项目的单价,根据项目情况,分包管理费以分包价格的1%为限。 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特别合同条款》记录:41、本次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分包。 计划建设期为2024年10月至2024年10月,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质保期为五年。 同时,中国隧道公司向公航旅游公司出具了《质量及工期承诺书》,承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合格。 双方于2024年11月10日签订合同协议,合同333777777元。

2024年3月15日,中国隧道公司(甲方)与华邦公司(乙方)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约定:一期工程范围:天定高速TD3标段全部工程。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根据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履行甲方对业主的质量承诺。 第四条 根据甲方要求设立甘肃天鼎高速公路TD3招标段项目管理部,甲方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乙方派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管理项目所需的财务、材料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甲方调配,乙方调配满足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需要;乙方必须组织履约资源和人工操作层,满足甲方与业主的合同要求,负责工程建设。 第五条 现场管理:甲方负责工程的控制测量、竣工测量等主要技术工作,乙方负责日常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在物料采购中,乙方选择物料来源,协商合同,进行谈判。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与业主结算的工程款总额的4%的管理费;业主检查的月计量款应在收到管理费后5日内转入乙方账户。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乙方必须按设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如有质量问题,处维修费用2%的罚款。

同期,华邦进驻现场施工。 中国隧道公司成立项目管理部,并派驻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

2024年10月21日,华邦公司向中国隧道公司发出《承诺书》,其中记载: 1、我公司保证按照贵公司的投标、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贵公司的要求做好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符合贵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 如因我公司相关工作未能达到合同和业主的要求而追究我公司的责任,其后果由我公司承担或赔偿。 同日,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甲方在单位乙方建设范围内履行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乙方承担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施工期间,甘苏省交通厅天水至定西高速公路TD3项目管理处多次向中国隧道公司、华邦公司发出通知、信函等文件,对项目建设相关的现场管理、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整改等问题进行通报和监督。 华邦也回复了中国隧道公司及相关部门关于采取相关施工整改措施的回复。

涉案项目自2024年开始建设以来,省交通厅项目办先后向中国隧道公司项目管理部下发文件,通报批评管理混乱、施工不规范、埋藏质量隐患大等情况。 涉案项目移交通车后,直至2024年,该办公室持续向中国隧道公司项目管理部下发单件,协调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及处理问题。

2024年9月17日,华邦公司(甲方)与中国隧道公司(乙方)签订部分数量交接协议同时,双方签订了《关子隧道项目交接里程清单》,确定隧道入口各工艺节点交接情况。

2024年11月16日,华邦公司(甲方)与中国隧道公司(乙方)签订部分工程量移交协议,约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由中国隧道公司组织的施工范围及相关内容。 同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关子隧道工程交接里程清单》,确认了双方各自的建设工位和路段。

2024年2月20日,华邦公司(甲方)与中国隧道公司(乙方)再次签订部分工程量交接协议,约定中国隧道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组织华邦公司建设的天鼎三标剩余项目上述三项标准工程整体由乙方自营自建,自2024年2月21日起,乙方建设总造价不收取甲方管理费,其余按原《招标协议》甲方4%管理费收取。 其他内容与前两个转让协议类似。 同日,双方签订《关子隧道工程交接里程清单》,确认剩余工程量。

2024年6月26日,双方签订《西部中大建设集团与中国隧道公司竣工工程数量统计表》,备注:1中大建设集团完成252927330元,中国隧道公司完成38548314元,共计291475544元2.503-2-g锁脚锚的551019不包括在双方完成的工作量中,待定3.经审核,清单数量比图纸实际数量多6047796元,待定。

涉案项目仅交接验收,未竣工验收,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通车。

2024年6月,委托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工程的隧道衬砌厚度和断面尺寸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混凝土厚度合格率小于90%(低于90%评定为不合格)。 2024年9月,受委托国家路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隧道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出具检验报告,指出该隧道存在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和结构安全的病害隐患,需要及时修复和处理, 对剩余病位应加强监测,如疾病进一步发展,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甘肃省公路建设公司委托甘肃省交通设计院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该院出具《检测报告》称,钦州隧道质量问题主要系倒拱厚度不足、衬砌回填空洞、混凝土抗渗不达标等施工问题建议采取补救措施;2024年出具了处理方案设计,2024年出具了涉案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2024年出具了钦州隧道养护改修工程施工图设计。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公路建设公司与甘肃省交通设计院签订《谈判成交通知书》和《试验合同协议》,其中规定钦州隧道第三方试验检验费用:二层衬砌(5线)厚度55.32万元,倒拱芯(50米1)47.84万元, 断面尺寸(20米1节)207450元,外观检查(全)175180元,共计1414230元。

中国隧道公司项目管理部与甘肃省交通设计院签订《工程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约定钦州隧道养护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费用390万元。

涉案项目最终结算价款为384415525元,由公司实际支付。

涉案高速公路运营后,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中国隧道公司组织施工维护。 本案纠纷的起因是中国隧道公司要求华邦公司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但华邦公司不予承认。

2024年7月29日,甘肃省公路建设公司致函中国隧道公司,要求中国隧道公司承担涉案项目检验费1460304元,施工图设计费390万元,共计5360304元。

在诉讼中,受一审法院委托,金鑫公司根据中国隧道公司、华邦公司的申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现场检查及有关规定,分别出具了第151号和第152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151号结论是,中国隧道公司施工部分相应维护费用为5682183764元;华邦建设部分的相应维护成本为13676691239元;无法确定的维修费用2019635292元。 鉴定意见第152号结论:1华邦完成的项目变更部分的成本为2354728064元,隧道公司完成的工程变更部分成本为714235044元,缺乏鉴定依据的费用2083929371元,不予确认为收费3838894196元;2.在《双方竣工工程统计表》中,锁锚551019元属于华邦建设部分,无法辨认工程款3.双方已竣工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数量超过图纸金额(6047796元),无法确定华邦公司建设项目部分4.《工程价款结算报表》中,钦州隧道工程清单审核的增减金额属于华邦公司建设部分,金额无法确定。 中国隧道公司和华邦公司均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针对异议,鉴定机构将152号鉴定意见部分内容调整为:锁脚锚按比例为551019元,隧道公司成本按比例调整为11020元38元,按比例分摊华邦的539998费用62元。 《双方竣工工程统计表》清单超图纸6047796元,隧道公司成本按比例69381200元,华邦公司费用按比例分535398400元。

中国隧道公司向金鑫公司支付了520713元鉴定费,华浜公司支付了638993元鉴定费。

[原告的索赔]。

中国隧道公司一审判案诉讼请求: 1华邦被责令赔偿中国隧道公司22761707维修费用37 美元和利息588447653元;2.华邦被责令承担涉案项目的维修费用1848亿元;3.责令华邦承担罚款415123415元(索赔维修费用总额的207561707。37 美元的 2% 计算);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由华邦承担。 在一审诉讼中,中国隧道公司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华邦公司承担维修检查费和维修施工图设计费5360304元。

华邦一审反诉:1法院判令中国隧道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向华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190626689元(具体金额以对账结果为准),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天5/100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中国隧道公司应向华邦公司支付部分工程变更37516934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日5/100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责令公司向华邦公司支付《双方完工工程统计表》中锁紧锚杆551019元应付工程价款(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按每天5/10000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4.责令公司向华邦公司支付《双方竣工工程统计表》中超过6047796元的应付金额(具体金额有待鉴定),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每天5/100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5.法院判令中国隧道公司向华邦公司支付钦州隧道项目清单复核中增加或减少的款项(具体金额有待鉴定),并按每日五/万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6.法院判令中国隧道公司按照每天五/万的标准,向华邦公司支付2024年5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逾期退回保函的违约金;7.中国隧道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8 (更改后)。公航旅行公司应当在欠中国隧道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审中,华邦认为,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其主张的违约金将依法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华邦公司应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隧道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13676691239 美元和利息;2、华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隧道公司支付维修检查费及维修施工图设计费316257936元;3、中国隧道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华邦公司支付6091205487 美元和利息;4、驳回中国隧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 华邦的其他反诉被驳回。

二审判决: 1、维持第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第一审民事裁判第四项、第五项;3、修改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规定华邦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隧道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12309022115 美元和利息;四、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华邦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支付5103910413 美元和利息;5、驳回中国隧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华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

[评论争议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前因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 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华邦建设项目施工部分因质量缺陷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如何分担

华邦股份有限公司是或否部分建设项目因质量缺陷造成承诺维修费用

一审查明,涉案项目移交通车后,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国家路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甘肃省交通设计院分别在不同时间对涉案项目出具检验报告。 这些都表明,涉案工程施工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中国隧道公司最终修复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华邦公司作为实际建设方,虽主张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系由其施工行为所致,但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施工行为对工程质量问题无过错,甘肃省交通设计院出具的钦州隧道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明确指出”钦州隧道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倒拱厚度不足、衬砌回填空隙、混凝土抗渗性不高等施工问题造成的。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认为华邦作为实际建设者,应当承担涉案工程质量的维修费用,该费用依法为依据。

鉴定机构根据中国隧道公司单方提供的三项维修费用作出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工程的三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经当事人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受问后,依照法定程序形成鉴定意见,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华邦建设部分对应的维修费用为1367669123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妥当。

华邦建设部分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如何分担

中国隧道公司应承担维护费用的次要责任

分包人从业主处取得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或向实际施工方发出错误指令造成质量问题,或怠于履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 视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根据其具体过错情况,与实际从事施工活动的分包商分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双方还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中国隧道公司在华浜公司建设范围内履行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国隧道公司未对发包人批评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中国隧道公司也未及时履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可以认定中国隧道公司对华邦公司施工部分发生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判决中国隧道公司承担10%的维修费用。

华邦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用的主要责任应由主体承担

由于涉案工程部分实际为合同外第三方华邦公司施工,中国隧道公司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不仅在于其与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性,还在于华邦公司实施施工行为时的责任承担制度。 第三方在合同之外,不符合约定。

由于华邦的施工行为是导致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进而产生维修费用,因此对施工部分的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明显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华邦承担90%的维修费用。

第二华邦股份有限公司是或否承担维修检查费和维修施工图设计费316257936元;

涉案项目因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维修检验费和维修施工图设计费是不可避免的费用。 此外,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已确定相关维修检验费和维修施工图设计费的数额。

一审法院本着一次争议解决的原则,将与维修相关的维修检查费和维修施工图设计费与工程质量的维修费用同时处理,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关于维修检查费和维修施工图设计费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判令华邦公司按照中国隧道公司和华邦公司的施工比例和过错责任承担316257936 美元具有合同和事实基础。 二审法院不支持华邦的上诉。

第三确定项目支付金额和涉案项目应付金额

涉案工程应付建设款数额

一审法院依据152号鉴定意见、公司与中国隧道公司之总结算价款、中国隧道公司与华邦公司之建设比例、工程量增变比例等情况,认定了双方应支付的工程款额。 虽然中国隧道公司主张152号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不是最终结算,但在工程建设完成并交付交通后,双方签署的各自完工工程统计表可视为对自身完工工程量的确认。 且在无后续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的施工体量及相应价格合理且有根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国隧道公司应向华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3521667478元待定。

中国隧道公司索赔的管理费是否应该支持

中国隧道公司主张的管理费因与华邦公司签订的联合建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中国隧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了必要的施工管理,并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人力物力。 因此,其根据合同提出的管理费索赔不予支持。

华邦公司建设部分对应的税金为它包含在中国隧道公司支付的工程付款金额中

根据中国隧道公司与公务航空旅行公司签订的合同总条款,涉案工程的税费按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及养护税、教育附加计算,相应金额由业主代扣代缴。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中国隧道公司缴纳的税款和建筑业的实践,认为华浜公司建设部分对应的税款应计入中国隧道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额中。 至于具体税额,中国隧道公司称,涉案项目部分税款在向中国隧道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时由公航旅行公司代扣代缴11322191缴纳21元,再付9277636元,并提交相应的税单证明。 对于业主代扣代缴的税款1132219121元,公务航空旅行公司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华邦公司虽然不承认这一点,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业主代扣代缴了税款1132219121 美元待确认。 927763由隧道公司自己支付6元税款,相关凭证显示缴税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9月18日,而本案项目已于2024年5月交房通车,与上述缴税时间相差甚远,且无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已缴纳税款, 中国隧道公司对此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其缴纳的税款是9277636元将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对中国隧道公司证明的业主代扣代缴的工程价款11322191税21元待认。 结合华邦公司与中国隧道公司经一审判决确认的工程完工量占比(华邦公司工程量335216674)。78元工程总量384415525元=87元2%),华邦应承担实际施工部分相应税金987295074元。 中国隧道公司向华浜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费用应包括华浜公司应承担的税金,即28417757065元。

中国隧道公司因该项目欠华邦公司的金额

基于上述事实,中国隧道公司欠华邦公司该项目的金额为5103910413元(工程应付33521667478元——项目款已支付28417757065元。

相似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合同无效,建设方能否主张停工损失

    裁判要点 .考虑到导致涉案项目损失的过错和案件实际情况,停工损失由各方共同承担。.在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未结算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陈某平的诉讼日期为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基本案情 年月日,定家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辰翔公司签订了定甲国际品牌连锁城建设合...

    最高人民法院:你敢签空白合同吗,有哪些法律后果,如何防范签字风险?

    作者 周律师。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私信,有任何问题都会得到解答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为了尽快实现目标而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况。例如,为了尽快借到钱,签订不分金额 利率或期限的贷款合同 签订没有数量 单价或金额的买卖合同,以购买抢手物品 还有一份雇佣合同是为了尽快进入公司而签订的,没有职位 ...

    在这些情况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作者 周律师。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发送私信,您将得到答复 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和分包商通常约定承包人应向分包商付款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发包人不付款,分包商不得要求承包商付款。本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中的这种协议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 背靠背 条款。关于 背靠背 条款的性质存...

    回顾 最高法院公正地结束了! 老荣智太被动、警惕、盲目信任,法律不能亵渎!

    在老荣枝案第一声中,支持一审 二审判决 最高,但争议度高其实是对法律的 亵渎 江西省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对江西法院的满意度高达 这是什么意思?一位九江网友说,几乎每个城市的烧烤,都让没听说过的淄博火了,但同事得知我是九江人后,居然问我是不是老荣枝的家乡 可见老荣枝案的影响力有多大。江西在古代曾被...

    执行哪些措施,法律定稿怎么办,如何申请监管?

    作者 周律师 如需帮助,请扫一扫文尾 添加好友 被告胜诉后未履行判决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以下两种行动 .强制措施 .扣押 包括扣押前 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账户和其他财产权 .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 .核实账户资金 工资分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