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设法律顾问单位在现场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得知,常设法律顾问单位遇到此类问题,无法拿定主意如何处理。
本单位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位为当地国资委设立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 由于部分地方行政事项的调整,部分国有资产将以直接划拨的方式转入该单位经营管理。 然而,当资产和账目移交时,发现账目与事实之间存在差异。
为建立资产台账,该单位拟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已联系当地国资委中介服务目录中的资产评估机构。 但是,我感到不安,所以我想听听顾问律师的建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和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从逻辑上讲,保值增值的依据是资产原有价值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后期资产价值是否会保持和增值。
关于原有资产价值的确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估价”,但未规定估价标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资产评估,但评估主要涉及“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破产申请”,评估由履行投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这些规定对负责对此类转让资产进行估价的实体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评估项目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对于移交资产价值不明的情形,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审批制或者备案制的规定, 根据履行投资者权利的主体的规定或者授权,确定被评估主体的决策机构和实施主体,明确责任。
从事情本身的逻辑来看,资产转移主体转移资产时,账目应与事实相符,价值应明确,否则无法确定经营主体资产价值的起点,导致责任不明确。 从这个意义上说,转让资产的估价应由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主体安排和进行,并由接收资产的国有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其可信度必然受到质疑。
基于以上分析,王总建议,顾问应将相关情况和拟评估结果报告给履行投资人职责的主体,并妥善管理相关资产后,再给予明确指示,避免资产损毁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