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律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资产**;企业兼并、合资、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清算;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其他依法依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和行为。
持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或者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资产占用单位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评估的流程如下:
申请项目审批。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并在评估前附上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资产评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开展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 据此,申请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清单。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资产占用单位资产、债权债务等综合盘点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簿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据此进行评估。
评估估价。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原值、净值、新陈年程度、重置成本、盈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并在评估工作完成后向委托评估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
验收确认。 占用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当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出具确认通知书。 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经国有资管部门核定的评估价值,作为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确定参股价值、设置交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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