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基本原则是支配所有税收规范的基本准则,在所有税收活动中都必须遵守,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税收公平原则往往被视为税制设计和实施的第一原则,被视为当代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也是税法的原则。 税法是核心、基础、前提和保障; 税收公平是效果、考验、公正,是纳税人和社会的整体认可,是税收制度持续运行的基础。
1.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又称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必须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参见刘建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
国家征税的方式是,每个纳税人的负担适合他或她的经济状况,并且纳税人的负担水平是公平的。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应当一视同仁,即所谓的平等税收待遇。 税收公平可进一步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款,即具有相同经济条件的人应以相同的税收标准对待; 另一方面,纵向公平根据不同经济状况的人的支付能力大小或收入金额对他们有不同的待遇。 通俗地说,这意味着高收入者应该比低收入者被征税更多。 纵向公平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公平,但它更注重实质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平等地征收,这不仅要体现形式上的公平,而且要更加注重实质上的公平。 在税收公平性的计量标准方面,一般认为应以纳税人拥有的财富数额作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即纳税能力的强弱应综合运用财富三大衡量标准来衡量, 如财产税、收入和支出税,所以国家征收相应的税项:财产税、所得税和消费税(或商品税)。
学术界对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公平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的转变发展过程。 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金额的税款。 税收实践中的反映是固定税和人头税的盛行。 亚当,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 根据斯密的说法,自然正义是自然正义的公平性,当个人要按其能力(即他们在国家保护下获得的利益)按比例纳税时。 亚当。 斯密的“税收公平原则”或自然正义公平理论后来被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转化为“税收公平原则”或社会政策公平理论,转化为社会政策的概念,即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征税,以达到实质平等。 同时,最低生活费免税,征收财产所得税。 这是瓦格纳与亚当的社会政策公平。 斯密的自然正义公平性不同的地方。 瓦格纳将公平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税收应考虑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纳税能力大的人要多交税,纳税能力小的人要少交税,这进一步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性。
2.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因素。
1.税收公平与立法的关系。
我国的税收立法没有明确提出税收公平原则,但一般税收制度和差别待遇和合理负担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精神。
税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 只有公平和税收立法才是“良法”; 任何不反映公平的立法都有可能成为“坏法”。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开始和停止征税,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征税、征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 这一规定既是对法定税收原则的本质体现,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
税收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要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关键在于征收立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税收立法的公正性必须以立法的科学性为前提。 如果税收立法不科学,就会失去公平性,税收的杠杆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只有税法的制定是公正的,才能为税收执法带来科学的执法依据。
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例。 累进税率在立法中被广泛使用,累进税率是实现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因此累进税率是合理的差异,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但是,如果不尽可能考虑行业差异,仅靠累进税率仍不足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比如,目前采用行业无差异的统一累进税率制度,影视业、娱乐业、直播等互联网平台等新兴业态正在暴利,而科教文化则需要长期投资智慧成本、经济成本、效果慢、回报率低、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利润回报;有些虽然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很难用投入产出比来反映市场价值,甚至价值是倒挂的。 如果实行统一累进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也是不公平的。 比如那些对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人,应该享受更高的收入,但如果他们和影视明星、**网红、直播等暴利接受者一样,税率为45%,税负的公平性就成了大问题。 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还存在税源范围相对狭窄、分类税制税负不平衡、计税方式差异大、扣除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亟待修改调整。
2.税收公平与执法的关系。
在行政机关与纳税人在执法过程中的税收征集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些都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对同一情况一视同仁。 在行使有利于纳税人利益的权力时,如推迟折旧、中止滞纳金处理等,如果对一方行使上述权力,而另一方在统一情况下拒绝对不同的纳税人行使上述权力,则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执法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在适当的限度内是税收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后果是影响税收公平。
例如,如果对“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有效的限制,这种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将导致滥用权力。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有选择性执法,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少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征收巨额企业所得税,而对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相同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甚至一些营利性私立学校或培训机构也为他们办理了“免税资格”,免征相关税款。这不仅严重违法,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实施,而且失去了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公立学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费和住宿费是公立高等院校的行政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所得额范围。 此外,在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国家和**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中,也明确列举了公立高校(包括科研院所、各级党校)、公立高校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训费、短期培训费、短期培训费、公立高校、各级党校、公立高等机构、公立高校、公立高等院校、公立高校、公立高等院校 等)是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征收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立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性质是行政费,不属于应税所得额。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该法的精神,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公立学校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体现税收公平性,也是理所当然的。 少数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以开放“税源”为由,有选择地对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征收巨额企业所得税, 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引发多起涉税纠纷,影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和法律环境。
3.税收公平与守法的关系。
实行税收公平,不仅要求税务执法机关公平征税,更要求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纳税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落实各项税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主动依法缴纳各类应纳税。 特别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正面引导、典型激励、案例分析、违法惩戒等工作,形成全社会光荣纳税、偷税违法犯罪、抗税犯罪的纳税意识和依法纳税文化。 文化的力量可以产生无声的、持久的影响。
加强以案例释法宣传,不仅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正面范例,形成示范和引导,而且要及时引导偷税、抗税的负面案件。 特别是对于影视行业、娱乐圈的一些明星和网络主播来说,更是要加大涉税检查力度,向社会传达税务部门继续依法打击影视明星、网络主播偷税漏税的坚定决心, 维护税法权威和公平的税收环境,体现对涉税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既为铤而走险逃税的违法者敲响警钟,也为守法群众营造公平公正的税务环境。
特别是当下在线直播等新兴业态,往往成为涉税盲点、痛点和难点。 为此,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并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预扣代缴义务。只有打击网络主播偷税违法行为,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务监管,让法律真正“亮剑”,才能更好地整治混乱,提高从业人员对税法的遵守,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推动行业由野蛮增长向规范发展转变。 有法律必须遵守,违法行为必须被查处,诚实纳税是光荣的,偷税是可耻的。 每个人都有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既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税收“灰色地带”,作为网络主播或娱乐明星,再有名气、再受欢迎,一旦偷税触及法律底线,就很难逃脱制裁, 他们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代价。
3. 在实践中全面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一是弘扬宪法精神,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 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换言之,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合法合法的私有财产,都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财产。 国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作为税款免费收缴国家,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实施。
第二,限制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税收的法定原则也直接体现在《税收管理法》第三条中。 该条规定:“税收的开始和中止,以及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授权***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征税、征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 这一规定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法定税收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治中得到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该规定还限制了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税收执法既要坚持税收合法性原则,又要限制自由裁量权; 不仅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获得更大的实质公平,而且要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到合法合理的程度。
三是坚持实质公平。
公平正义不仅是外在的公平,即程序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 学术界一般将公平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形式公平强调机会和分配的公平,而实质公平则更注重结果的公平。 民法强调意志的自主性,而税法等经济法则强调国家干预,对意志的自主性施加必要的限制,以反映结果的公平性。
实质公平始终是公平正义的本质。 程序正义当然有其独立价值,但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的本质是相关主体获得实质正义的保障措施和程序。 如果执法人员或司法官员认为只要推论出程序就能实现公平和正义,那就太天真了。 更有甚者,有知名学者曾表示,实质正义是公平正义的障碍和绊脚石。 这种在国外或国外呆了一年半的访问学者,回来后都认不出自己的国家,也不知道自己姓谁,他的论点只能成为“不是坏就是傻”的笑柄。
与所有行政执法一样,允许税收执法具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是确保实质公平的核心。 执法者要秉持实质正义理念,秉持执法良知,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每一次执法、每一起案件都严格遵守程序规则,使行政执法对应方真正具有公平正义感。
当然,我们也必须反对追求程序正义而不是所谓的实质公正。 应该说,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是对立的。
1.互补的辩证关系。 俗话说“一碗水是均匀的”,实际上包含了实质公平和程序公平之间的内在统一。 如何“平等”,这是一个程序公平的问题; “一碗水”,这基本上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不仅要有真正的“一碗水”,而且要“这碗水”要平整,没有歧视,没有偏见,没有偏心和偏差。 也正是如***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受公平正义”是指人民不仅要获得真正的正义,而且实现正义的过程和方法应该被人民看到和感受到。
*:山虎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