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小明是丁和谭的儿子。丁某、谭某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一是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捐给小明; 二是房子的主人必须改为小明,夫妻双方都不能擅自**房子; 第三,离婚后,丁某必须有住在房子里的权利; 第四,小明由丁某抚养到工作,费用由夫妻双方承担。 后来,由于丁某未申请居住权登记,双方就丁某是否享有居住权发生争议。
法官自述]本案涉及居留权的确立。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或者遗嘱,通过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居住地,满足其自身生活需要的物权。 居住权一般通过合同和遗嘱两种形式获得。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留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留权确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居留权登记申请。 居留权在登记时确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留权以遗嘱确立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因此,居住权也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设立。
本案中,丁某、谭某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儿子小明,约定丁某在赠与的房屋中享有居住权,符合法律规定。 但《民法典》第368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居留权应当免费设立,并限制居留权应当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居留权来确立,居留权应当在登记时确立。 丁某、谭某虽然同意丁某对房屋的居住权,但并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其居住权的设立并未完成。 因此,丁某的居留权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登记,其居留权在登记时即已确定。
《民法典》第368条 居留权的确立是免费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居留权确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居留权登记申请。 居留权在登记时确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居留权以遗嘱确立的,参照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余尧
编辑:刘一晓
责任编辑:郑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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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协办单位:杨云亮,北京中文(习)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