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鲁普发第五十七期作者:曹慧聪。
案件基本案情。
舒达和江是夫妻,舒晓是舒达和前妻的女儿。
舒晓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入涉案房屋,首付款由舒晓支付,但首付款为**舒达名下其他房产,舒达、江支付部分按揭贷款。
舒达从2024年开始住在这所房子里,江从2024年开始住在房子里。
后来,舒晓到法院起诉,要求舒达、江归还涉案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由法院审理
原讼法庭舒晓是美国公民,本案属于涉外财产保护纠纷。 双方未就处理本案争议的适用法律达成一致。
本案中,双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产权保护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应适用。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作为准据法。
不动产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的证明,舒晓作为涉案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涉案不动产的物权。
舒达、江公司主张以实际出资、使用为由享有涉案房产产权份额,提供资金支持和占有不是取得物权的充分条件,舒达、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舒晓已就房产份额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的权利或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因此舒达、江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份额,请求舒晓协助办理份额变更手续,因理由不足而未予支持。
对于舒达和江向舒晓提供资金,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舒达和江应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舒达、江未与舒晓就居住权达成协议,因此舒达、江请求确认其主张在涉案房屋居住至100岁结束,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舒晓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现由舒达、江占用,舒晓起诉舒达、江搬出归还涉案房屋,有法律依据,有支持。
舒霄通过律师函通知舒达、江搬出后,舒达、江继续占有涉案房屋构成无占有权,舒达、江至今拒绝搬出涉案房屋,给舒霄造成损失, 舒晓主张舒达、江支付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搬出归还之日止的占用费,有法律支持。
二审法院
关于争议的第一焦点,舒达、江某拥有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 涉案房屋登记在舒晓名下,根据房产权属证明内容可以确定舒晓是房屋所有人。
双方均证实,舒达已为涉案房屋支付了部分贷款。 然而为别人买单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基于贷款、赠与或借名投资等法律行为来买房。 舒达未提供书面协议证明其与舒晓共同购买涉案房屋,记录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舒达以房屋产权为依据偿还贷款,舒晓也否认与舒达有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的约定。 因此仅凭银行流动和还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舒达和江是房子的共同所有人。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舒达、江是否有权占用、使用涉案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用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有财产。
舒晓主张舒达、江某搬出涉案房屋,但认定舒达、江某无权占用涉案房屋,可以成立。
舒达是舒霄的父亲,舒霄有赡养舒达的法律义务。 舒达名下没有房产,如果舒霄不安排其他房屋供舒达居住,解决舒达的后顾之忧,舒达有权继续占用和使用这所房子。
江是舒某的配偶,基于夫妻相互扶持的关系,江也可以继续占用和使用涉案房屋。 舒晓控诉舒达、江全部搬出家门,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舒晓的诉讼请求。
裁判的要点
根据不动产权变更原则,居住权也可以通过合同、遗嘱以外的非法律行为产生。 父母可以根据子女的抚养义务、实际占有状况和对住房的需要确定子女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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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聪律师
上海蓝鼎律师事务所
对如果户口搬入公有住房后未实际入住,一审认定同住者已领取150万元,二审意见认为无权分割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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