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张静答:没有。 居住权不能是财产的所有权,也不能要求所有权转让。 在随后的案件中,三兄妹签订协议约定给予三姐搬迁房屋的权利,三姐起诉兄弟俩转让,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摘录: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陆三草、陆大儿和陆二儿自愿签订协议,约定陆大儿在某村拆迁房屋搬迁后,给陆三儿50平米,陆大儿和陆二儿共同承诺,搬迁的房子有两房一厅供陆三儿居住, 而陆二儿则每月给陆三儿支付2500元的房租补贴,直到她搬回去,这段时间她没有回房。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如今涉案房屋已经搬迁,陆三草、陆大儿、陆二儿也共同确认,18号房屋的安置房2706号房已于2024年8月15日被接管,综合考虑了涉案各安置房的面积,以及陆大儿在市内还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的事实, 而陆三儿在城内没有其他居所,经确认,2706号屋为陆三南居住。陆三农公司称,上述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但鉴于协议内容,三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搬迁房屋为陆三农居住,因此应确认上述协议是针对房屋居住权的。 此外,陆三农要求陆二儿从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将2706号房屋交付给陆三草住所,每月支付2500元的租金补贴,符合上述约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