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张静答:一般看案情和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财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财产登记被推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如果父母和儿子的关系真的是借来买房的,买房的时候要有协议。 否则,仅仅因为儿子和儿媳离婚,就说买房是借名买房,那就不合理了。 在下面的案例中,法院认为父母只贡献了部分贡献,而不是全部付款。 而且,儿子自愿将房子转入儿媳妇名下,说明儿子不承认买房是借来的名字。 判决驳回了儿子父母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判决书摘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904号房屋是否属于陈氏父亲、刘氏母亲、陈儿和夏氏儿媳妇的共同家庭财产,对此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予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陈二与一伙于2024年9月28日签订了购房1904套合同,该房屋的产权于2024年6月16日登记在陈二名下。 随后,作为夫妻双方解除财产的协议,1904号房屋的产权于2024年3月15日以“财产分割”为由陈二变更为夏儿媳,根据前述规定,夏儿媳为1904号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人。 2、陈的父亲、刘的母亲提出,2024年的房子实际上是他们购买的,产权登记在陈儿名下只是因为限购政策,而陈儿是以陈儿的名义购买的,但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受理。 2.所谓“陈二名下买房”缺乏事实依据。 虽然陈二现在同意陈父刘母主张的“名义购买”,但双方在父母和子女方面有特殊利益关系,其说法缺乏可信度,而陈二于2024年3月15日以财产分割为由将1904号房屋改名为夏某儿媳妇名下,可见陈二本人并不承认陈父、刘某母亲是House的不动产所有人当时的2024年,即否认了“名义购买”的理论。3.1904室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其所有权的确定没有影响。 陈儿买下2024年的房子后,陈的父亲和刘的母亲确实住过并使用过这所房子,但这显然不足以证明房子属于陈的父亲和刘的母亲。 父母住在子女拥有的房子里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并不意味着房子应该归父母所有。 基于上述分析,基于不动产登记效力原则,本院确认夏某儿媳为1904号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人,陈某父亲、刘某母亲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