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居住权就是我们家的权利,而房子的主人不一定是我们,也就是说,即使不是我们自己的房子,只要我们有居住权,毕竟居住区只是一种权利,那么总会有居住权消失的时候,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居留权会失效呢?
网友咨询:
居留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律师答:
居留权消灭的主要情况有两种: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居住权合同中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如果住宅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确立了居住权,则可以约定在拥有居住权的人达到成年年龄时,居住权消灭,如果达成了这种约定,则在拥有居住权的人成年时,居住权消灭。 又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居住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消灭,约定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有居住权的人有义务归还房屋。
2.居住权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在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律师补充道:
定居点消灭的法律后果:
a) 房屋的归还。除房屋标的物消灭等外,居住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居住权因居住人死亡而消灭的,其继承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辅助设施的检索。在其权利存续期间,居住者可以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用于正常居住和使用,同时,他也可以装饰房屋,这些设施不属于房屋结构的一部分,当居住权消灭时, 居住者仍有权收回上述设施,但房屋必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c) 费用报销。在居住期间,房屋专项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当房屋需要修缮时,居住权人可以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如果房屋所有人不进行修缮,确需修缮的,居住权人可以自行修缮, 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有人偿还修理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占用、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留权在注册时确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杨凤国律师简介
杨凤国律师现为河北大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定市律师协会、保定市消费者协会特约人权律师。 杨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也培养了正直、务实严谨、勤勉诚实的性格特质。 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杨律师的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