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木兰与胡向忠于200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无子女。2014年3月20日,(2014)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作出:1.准许胡向忠、郑木兰离婚; 2、胡向中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木兰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每月800元的过渡费,共计8800元。
郑木兰向本院提起诉讼:1法院裁定,胡向中给郑木兰一套房子,让他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向忠承担。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郑木兰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居住权是指居住权的所有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居住的用益物权,为满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并确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也一致确认,双方未签订居住权书面合同。郑木兰现在已经61岁了,如果她有生活或经济困难,她可以要求女儿履行她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郑木兰关于胡向中将涉案房屋之一送给他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