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固定价格建筑合同的结算问题可归纳如下:
1.合同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标准或者定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总价或单价,且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则应遵守合同的这一条款。
2.更改项目的处理方式。 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对于增加或减少的物品,应根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结算。 例如,(2020)豫民申第4074号提到,本案涉案合同载有变更、增减结算的约定,合同中若无明示约定的,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结算。
3.变更通告与实际数量之间的关系。 发生设计变更时,如(2019)相民申5343号所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和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价格。 同时,如果承包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知悉相关变更通知,可能会影响最终结算结果。
4.和解协议的效力。 如(2021)粤01民中第28024号所述,即使有增加工程量的主张,只要双方在诉讼前就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法院一般不准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5.风险分担。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 如(2019)E03民中531号所述,固定价格合同反映当事人对施工风险有预见性,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6.实际执行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在(2019)川民申807号、(2021)鑫01民忠805号案件中,虽然双方在超深基础或相关收费标准上存在争议,但最终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从(2020)苏02民中3346号案来看,即使合同实际履行是固定单价,法院仍可能根据各类证据和协议,决定以固定总价结算,特别是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并补充了数量、单价等信息。
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兼顾变更通知、工程实际数量、结算协议效力及双方意愿等因素。 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和解方式有争议,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