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入侵与删除)1.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驾驶非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马诉杨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情要点:原告、被告驾驶非机动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摘要]。马和杨都是一家公司的员工。 2007年5月8日早上6点,马骑着自行车去上班。 当他即将到达单位时,开着电动自行车的杨某追了上来,两人边开车边聊。 谈笑风生的时候,没有注意到两人的自行车撞在一起。 马突然失去平衡,倒在地上,昏迷不醒。 后来,他被送往医院**,在那里他被诊断为右颞硬膜下血肿和左锁骨骨折。 经过三次住院**,马接受了内固定手术和左锁骨外侧段固定手术,并接受了开颅手术和颅骨缺损修复手术。 马认为,他受伤的原因是杨和自己骑自行车聊天造成的,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工费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法庭评论]。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相关交通管理规定,特别是在中国这个自行车大国,骑车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马和杨并排骑行,聊天,没有集中精力骑行,导致两辆自行车发生碰撞。 由于马、杨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报警,交警没有前往现场调查。 因此,交警支队认为,由于事故现场的变化和证据的丢失,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实,因此事故责任不成立。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遵守相关交通安全规定,因为马、杨某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由于无法恢复事故现场,法院最终根据马和杨的陈述认定双方责任相同。
诉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信平台
2.未满16周岁的肇事者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由肇事者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唐诉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要点:未成年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其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事实摘要]。2020年12月,69岁的唐推着人力车在街上逛街。 14岁的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意外追尾并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交警介绍,陆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唐的伤势在三个地方被评估为10级残疾。 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起诉卢某、其监护人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岁,这在投保时的保险条款中已明确规定。 然而,事故发生时,陆某年仅14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违法使用电动车造成的事故,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原告辩称,保险公司以司机未满16周岁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单上未注明,没有理由拒绝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单全额赔偿2万元; 不足的部分应由侵权人陆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人陆某年仅14岁,确实违法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陆某不是未成年人,属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卢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判刑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0,000元。
[法庭评论]。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成为很多人的首选。 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驾驶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必须年满16岁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未满16周岁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诉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信平台
3.电动车车主违反安装遮阳伞,伤害路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李诉涛案
案情要点: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安装遮阳伞会改变车辆的重心和平衡点,破坏车身的稳定性,容易造成驾驶员的视线受阻,增加了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 电动车车主违反规定安装遮阳伞,伤害路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摘要]。2021年10月15日上午,陶某驾驶一辆装有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上抱着一个孩子,开车到望湖中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时,由于观察疏忽,电动自行车上的阳伞撞倒了70多岁的老人李某, 谁正在过人行横道,导致李某倒地受伤。
庭审后,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李某的受伤是否是被告陶某的两轮电动车相撞所致的问题,由于原被告持有相反意见,应结合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收集的证据综合认定事实。 通过交警部门与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被告陶某女儿江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陶某骑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了李某的身体,导致某某受伤。
由于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捕捉事故,因此无法确认双方经过时交通信号灯的状态。 但通过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确认,原告李某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自西向东过马路,事故现场靠近城坎路人行道。 根据被告陶某女儿江的陈述,“2021年10月15日上午7点20分,我上学迟到了,......可以看出,事发时陶某可能很着急。 同时,陶某骑的是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比,陶某作为电动自行车司机,更应该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而且,在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在事故中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是事故的起因。 同时,李某作为行人,也要注意过往车辆。 基于以上因素,被告人陶某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80%,扣除其已支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0000多元。
[法庭评论]。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遮阳伞面积较大,遮阳伞的安装改变了车辆的重心和平衡点,破坏了车身的稳定性,也容易造成驾驶员的视线受阻,增加了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 近年来,因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或变形而造成驾驶员受伤的事故屡见不鲜。 2021年12月,合肥市发布《关于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遮阳篷(雨伞)的通知》,对市区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雨伞)进行专项整治。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车主应有意识地拆除已安装的遮阳伞。
标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民法院日报 2022年8月16日 第3页
4.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执行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马达XX诉李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河南某网络技术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情要点:如果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在执行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外包公司与外包公司在管理、结算费用、购买保险等方面存在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实摘要]。在驾驶电动车给顾客送餐的过程中,外卖骑手李某某与驾驶电动车的马大木某相撞,导致马大某某受伤。 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后来,马达木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右脚第一骨折。
3.第五跖骨开放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他不应该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谈判不成,马大木向中原区法院起诉李某、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河南某网络技术公司、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李某在执行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从外包公司对李某的管理方面可以认定李某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为李某支付费用、购买保险等,且李某在执行外包公司工作任务时给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外包公司应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外卖平台开发商只是外卖平台的运营者,只提供信息服务,不对骑手进行管理,因此原告要求外卖平台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承保附加险综合保险,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马达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2,4837元,被告外包公司赔偿原告马达医院餐补和交通费共计27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自愿履行了支付赔偿的义务。
[法庭评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浪潮下,为了更好的拓展市场和扩大业务范围,外卖平台多采用分包模式,将不同区域分包给不同的外卖商或合作伙伴,通常由外卖商或合作伙伴负责招聘和管理自己区域的外卖人员。 随着用工方式的互联网化,快递员劳动关系确认难度也在“升级演进”,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面临新的问题。
因此,与派送员有管理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平台管理方需要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派送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严肃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派送人员,并经常开展警示教育; 同时,为配送人员购买保险,一方面可以保护配送员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发生事故时受害者的权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需要提醒送货人员在送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安全驾驶。
标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26日第3版**: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