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祁春县人民法院漕河法院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案件,宠物犬的主人因未履行管理约束义务,导致宠物犬过马路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3年8月的一天清晨,小明下班后开着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路过小慧的店面时,正好遇到一只跑来跑去过马路的萨摩耶犬。 经医院诊断后,小明左锁骨和多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 根据法医鉴定,小明虽然不构成残疾,但后续费用仍需1万元以上。 事发后,小明报警,交警部门查明萨摩耶犬是小辉饲养的宠物,但宠物狗是否与摩托车接触无法查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录事件。 萧明事后多次找萧辉协商赔偿,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小明将宠物狗主人萧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在法庭上,小辉承认涉案的萨摩耶犬是自己养的,但他辩称,因为当天顾客外出,没有拴绳的萨摩耶犬突然冲出门外,但不确定狗是否与摩托车有过接触,小明本人也对整个事故负责。 法官耐心地回答小慧,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仅指直接接触造成的伤害。 在宠物狗与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接触或碰撞不能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唯一因素,即使对他人造成惊吓,也是危险之一。 小明的损害与小慧的宠物狗突然过马路存在因果关系,小慧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无法证明被侵权方小明有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慧当场赔偿了小明的医疗费、损失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5万元,两人握手和好了。 法官怎么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狗的人数越来越多。 宠物狗伤人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本案是饲养员没有拴住狗只,有效管理宠物狗造成的交通事故。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宠物犬饲养者要遵守法律和文明习俗,约束对狗的管理,在携带宠物狗外出时要系好狗绳,让宠物在自己的监督下,避免宠物伤人、被伤,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地驾驶。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