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没有仔细看,出具了事故责任证明,怎么办? ”
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但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将他确定为主要责任人因此,在后续的诉讼和维权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为此,他向我们寻求帮助如何推翻这种不令人满意的事故责任认定?
1、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义务进行筛选、确定或否定的行为。 确认行为的主要特征,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的行政确认包括:工伤认定、结婚登记、不动产登记、人社部门作出的革命烈士认定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是一种行政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确认与技术鉴定不同技术鉴定一般是由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评定,如残疾等级、职称评定等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定确定性的行为,两者的主体和效力有本质区别。
2、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证明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范围的
通常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诉讼的范围。 例如,如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承认工伤,则员工将无法享受工伤赔偿; 不动产登记部门错误地将某A的不动产登记在X乙名下,将导致某A的产权遭受重大损失; 犯罪分子冒充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对方的结婚信息,使真正的对方无法登记结婚信息......如果对方对这种行政确认行为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证明是其中的“替代方案”。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门解释》,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书作为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证据”,一举消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裁判性。
事实上全国人大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定性解释存在很大争议在重新审议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不少委员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决定性影响,将其定性为“证据”显然不能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建议与其他行政确认行为一起纳入诉讼复议范围。
但遗憾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作出任何改变。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按照程序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出具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因此,如果您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满意,提出异议的唯一途径是“华山路”,即对于复核能否将原判结果改判给交警部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不要随便签字,如有异议,尽量合理努力当场提出。 一旦具有法律效力,就很难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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