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高达80余元,但车辆未投保,谁来赔偿? 近日,湖南省华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裁定被告广告公司应赔偿罗某某A、罗某某B 703961经济损失6 美元。 2022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在执行公务时驾驶(该车辆为被告广告公司所有)时,遇到行人王某过马路,因无法避让,车辆与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后获救死亡。 交警认定李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罗某A、罗某某B共遭受经济损失834952元。 由于肇事车辆未购买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罗某甲、罗某乙未能要求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后,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事故原因,被告李某承担本案80%的责任更为合适。 被告人李某与被告广告公司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执行公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 被告广告公司作为保险义务人,未依法、依法为涉案车辆投保强制交通保险未依法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义务人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罗某A、罗某乙的经济损失给予834952元,被告广告公司先后在强制交通保险限额内依法直接赔偿18万元; 超过强制交通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被告广告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损失834952元-强制交通保险18万元的80%)],即5239616元,共703961赔偿罗A、罗乙的经济损失6 美元。 被告广告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怎么说
强制交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交通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借助强制交通保险的社会管理效应,更好地履行最佳职责,促进道路安全,进而维护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因此,保险义务人应当及时为车辆投保强制交通保险,否则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义务人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