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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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当事人自知悉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张先生起诉欠款人王先生,王先生未偿还,法院判决胜诉后,张先生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系统检查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需要最终副本。
张先生不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于是聘请律师进行调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对账单和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分析,发现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曾将银行存款和房产捐赠给子女。
法院在向法院反馈调查情况后,向张先生说明,在继续执行之前,应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执行。
疫情期间,张先生没有提起撤销权诉讼,等到疫情结束,律师立案时,律师告诉他,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只有一年,现在已经过期,不能撤销。
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往往会以债务人的名义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 《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那么,您如何行使撤销权呢?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二、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项:
1.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
3、撤销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的偿还需要另行主张。
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5. 撤销权的有效期仅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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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悉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90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当事人明示或明示放弃撤销权的,明知撤销理由或自行行为。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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