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岁电影《二十条》播出后,再次引发了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不是冷逻辑》《唤醒沉睡的'二十条》《敢做个好人》等影评, 而最高人民法院也跟进了影评《法律不能向不法者低头》,对张艺谋执导的电影《二十条》给予了高度赞扬和肯定,这部电影实际上传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鼓励正当自卫和勇敢行动的积极信号。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山东省母亲羞辱案、昆山市反杀人案等典型案件,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辩护制度的指导意见》(8月28日, 2020 年)。 我认为,影片中王永强刺死刘文静的那一幕,最终被认定为正当辩护,可能是出于艺术创作的需要,但司法实践不是艺术创作,真正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案例很少。 据学者统计,从裁判文书网获得的所有评价无罪判决样本中,以“正当防卫”为罪因的案件比例很低,以“但书”和“其他理由”为主的犯罪理由较多。 不过,电影《二十条》的积极影响不容小觑,引发了全网法律和非法律人士对刑法第二十条的解释。
刑事案件涉及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利益,对刑法第二十条的不同解释会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正面结果是无罪,辩护人是英雄形象; 否定结果为犯罪,辩护人为钱夫所指的罪犯。 正反天壤之别,不仅影响一个人的命运,也影响整个家庭的命运,甚至影响几代人的命运,正如韩明检察官所说,“我们处理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命。
希望借着电影《二十条》这个契机,来解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适用及其对法治的意义。
我。刑法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
《刑法》第二十条共有三款,第一款是正当抗辩,规定“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的; 对违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为正当抗辩,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款关于过度防卫,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是无限防卫或者专项防卫,规定“从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杀人、抢劫、绑架或者其他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致使违法侵害人的,不视为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电影《第二十条》中,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适用于王永强案。
2.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要综合考虑原因、意图、时限、目的等条件。 所谓因果关系条件,就是必须有违法行为,应该指出的是,违法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普通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包括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包括侵犯国家和个人的财产权。 意图的条件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人的权利免受持续的不法侵权。 当然,防御性挑衅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故意用言语刺激挑衅对方攻击自己,然后反击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没有防卫意图。 时间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权。 极限条件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极限。 客体条件是它只能针对不法行为者进行辩护。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是的只是为了自卫鉴定难点和痛点主要是对时间条件和极限条件的把握
1. 把握时间条件主要要看的是“.自始至终的不法侵权”。问题
电影《第二十条》中,王永强和郝修萍为了给残疾女儿治病,向刘文静家借了一笔高利贷,刘文静以讨债的名义强行锁住了王永强,几乎是当面**郝修平,然后当面**王永强,说自己和郝修平有过一次性关系,要扣200元的债, 说完就走了。王永强挣脱了绳子,刘文静拼命挣扎,刘文静作为强者,没想到王永强竟然敢跟自己打电话,于是去车上拿刀干掉了王永强,王永强条件反射地回到院子里,拿起剪刀追着已经爬上车去找刀的刘文静, 并在打斗过程中用剪刀刺刘文静26刀,刘文静获救后死亡。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王永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会上讨论,绝大多数检察机关认为刘文景非法侵害郝秀平已经结束,王永强与刘文静的打架是事后辩护,因此认为王永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有主审检察官卢玲玲认为王永强的自卫是正当的,因为王永强供认“刘文静说他在车里拿了刀”,并认为王永强面临的违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王永强用剪刀刺伤刘文静是正当的辩护。 因此,车内是否真的有刀,成为判断刘文静违法行为是否终结的关键物证,而作为首席检察官的陆玲玲在一定程度上主动定性案件,两次返回要求侦查机关查明刀的下落。 经过一波三折的故事情节,终于找到了刀,王永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王永强在电影《二十条》中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我可能和很多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
多数人认为,如果王永强没有被关起来,那么当刘永强开始对郝修平实施**时,王永强可以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无限辩护,直接导致刘永强死亡,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我完全同意。
但实际情况是,刘文静侵犯郝秀平时,王永强被刘文静锁住,无法阻止违法行为。 那么刘文静与郝秀萍的通奸结束之后,是不是意味着违法侵权已经结束呢? 这涉及到违法行为终结的定义,那么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终结的关键是谁的标准,是站在王永强的角度,还是从冷静理性的司法人员的角度来考虑呢?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违法犯罪已经成为现实迫在眉睫的危险,应当认定违法犯罪已经开始; 违法行为暂时中断或者暂时停止,但仍有违法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违法犯罪仍在进行中; ......违法行为人确实丧失侵权行为能力或者真正放弃侵权行为能力的,认定违法行为已经结束。 对于违法犯罪是开始还是结束,应当根据辩护人被辩护的情况,根据公众的普遍认识,依法作出合理判断,不得要求辩护人。 辩护人因惊慌失措、紧张等因素对违法犯罪是开始还是结束产生误解的,应当按照主观客观统一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
按照以往司法实践的实践,大多数判决都是从司法人员的角度作出的,即司法人员从“上帝的角度”或“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审视辩护人的行为,认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显然对辩护人过于严格, 使本应依照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指导意见》强调,司法人员不应以“上帝之眼”来判断,而应让司法人员进入辩护人的处境,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王永强的妻子不仅被刘文静挑衅、刺激、侮辱,王永强怎么可能在这个时候开锁后无动于衷? 王永强冲出大门,将刘文静撕得四分五裂,这完全是正常人的表现。 在撕扯的过程中,刘文静说自己是要去车上拿刀的,我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考虑刘文静对郝修萍的违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可以认为刘文静要对王永强进行新的紧急违法侵害, 并应认定刘文静的违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电影《二十条》将王永强的正当辩护决心很大一部分寄托在了找刀上,但我认为,刘文景是真的有刀,还是最终找到刀,并不影响王永强正当防卫的决心。
假设侦查机关最后没有找到刘文静提到的那把刀,王永强难道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吗? 当然不是,我们也必须把自己带入王永强的处境中,刘文景在打架时说要去车上拿刀,说完就朝着车的方向跑去。 在这种情况下,王永强能冷静地分析还是意识到刘文静根本没有刀,是刘文静在吓唬自己? 按照大众的普遍看法,结合刘文景一贯的强盗作风,我们完全相信刘文景说的话,更何况刘文景真的跑到他的车前开了车门。 如果刘文景只是一个吓唬,刘文景不一定会跑到他的车上,所以我认为,即使调查机构最终没有找到刀,仍然可以确定王永强构成正当防卫。
2. 把握限制条件不能过度要求维权者适当地这样做。
不少人认为,即使王永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限要求,也可能超过限度条件,因此听证会上出现了不少过度防卫的声音。 这些持过分防卫声音的人认为,王永强捅了刘文静一刀,本该在刘文静失去侵犯能力的时候停止捅刘文静一刀,但王永强却用剪刀刺了刘文静多达26刀,最终造成了刘文静死亡的严重后果。
我们说,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是从“上帝的角度”对捍卫者提出了过高的要求。 《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抗辩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违法犯罪的性质、手段、伤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间、手段、强度和危害后果等情况,考虑双方力量的平衡,根据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判断; 并考虑到公众的普遍理解。在判断违法犯罪造成的伤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伤害,还要考虑迫在眉睫的危险和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实际可能性。 不应要求辩护人以与非法犯罪基本相当的方式和强度作出回应。 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违法行为存在巨大差距或者明显过重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可以看出,《指导意见》要求司法人员在把握界限时,也要把自己置于辩护人的语境中,作出判断。试想一下,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让王永强来判断他能让刘文静失去侵权能力的多少刀,那无疑是对王永强的要求太高了,所以刺26次或者刺的次数不应该成为判断王永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据。
第四,“运气”不应该是它也不能成为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条件
电影《二十条》的主线之一就是王永强案,以及公交车司机张桂生案和检察官韩明儿子韩宇辰案,防止校园霸凌,勇敢行动。
毫无疑问,王永强是幸运的,因为有太多的偶然因素让王永强成为幸运儿。 经过质的争论、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上级领导的关心,负责此案的田副检察长用韩明取代了王永强案的首领卢玲玲,韩明其实是一个聪明自保、责任不大的检察官。 如果在上访途中没有发生意外? 如果张贵生的女儿没有质问韩铭,如果你是公交车司机,你会怎么做? 如果郝修平没有跳楼自杀呢? 如果没有和卢玲玲检察官的对话? 如果没有韩雨辰去问韩铭,勇敢是不是错了? 如果这一系列事件没有触动韩明,韩明会不会改变对王永强案的看法? 恐怕每个观众的心理都没有底。 而且,王永强案的原型应该是山东省母亲羞辱案和昆山反杀人案,我认为这两起案件最大的功劳是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辩护人的有力辩护,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影响正当防卫适用的案外因素太多,尤其是在防卫行为导致死亡的案件中,除了侦查机关的调查和取证方向,使正当防卫的判定变得困难,司法人员还要面对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 什么围攻办案单位,什么到处上访,再加上“谁能闹事,谁死伤谁就有道理”“哭娃娃有奶”等错误司法惯性的影响。即使检察官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起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公安侦查人员也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司法机关不愿确定正当防卫或其正当防卫的
比如2018年,我在福建省龙岩市的张某故意伤害案中,张某和被害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但彼此并不认识,有一天张某和妈妈回到家里,发现门被撬开了,于是报案。 当民警勘察现场时,受害人趁机进入张某家,用铁棍抵住张某的头部,随后被警方撕开。 随后,受害人打电话给**,并召集所有人将张某和母亲围在家中。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受害人聚集人群用凳子砸向张某母,张某某母倒地,同时受害人也持棍子冲上阳台,砸向张某某头部,张某抬起左臂进行格挡,右手持刀砍向受害人左臂。 后来,张某被受害者的一群人殴打,直到他被警察拉走。 受害人的伤势被评估为二级轻伤。 当时,我提出受害人非法闯入张某家并武装张某**,还召集数十人将张母子俩围困在房间内,张母子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违法侵害,并带头袭击了张某母子,张某趁机将受害人砍成轻伤, 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但检察院、法院认定,张某与被害人互相殴打,辩护人面对违法侵害行为主要“逃跑”,只要“反抗”,就认定为“相互攻击”的误导。 事实上,这起案件反映了由于害怕追究调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责任而难以确定合法辩护的问题。
所以,一个司法实践的辩护人,很难像王永强这样幸运,谁敢保证自己能遇到卢玲玲这样的检察官呢? 更何况,检察院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很大,怎么能像王永强这样的案子,把这么多精力都放在办案上呢? 片中张贵生的案子,难道不和王永强一样幸运吗?
当事人不能赌“运气”,辩护律师不能指望“运气”,只有敢于向办案单位提出正确的意见,才能促进办案人员正确适用刑法第二十条。
五司法人员哲学的自发变化勇气司法责任是真正正确地应用它《刑法》第二十条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我觉得在电影《二十条》中,只有检察官陆玲玲做对了,为此陆玲玲得罪了调查人员,得罪了领导,甚至被停职反省,为正确的事情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可是,现实中到底有多少陆玲玲呢? 检察官韩明主持此案后,依旧讨好领导,甚至一口气列举了那么多案件,以证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永强是“明智地保住他的生命”。 最后,他改变了韩明检察官的理解,因为他自己经历了太多的变化,所以韩明的观念转变其实是被动的,而不是自发的,所以我觉得王永强的“运气”也是很惊险的。
当然,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像卢玲玲检察官、韩明检察官这样有司法责任的检察官在改变观念后,也期待越来越多的检察官转变观念,勇于承担司法责任。 我认为,检察官和法官的观念转变和司法责任需要高层设计师的肯定和推动,让司法人员真正体会到“我们处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命”,就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影评一样,“法律不是冷逻辑”, 而且案件不应该受到冷逻辑的影响。司法人员要设身处地为人民辩护,树立勇气和责任感,做出符合常理常识、符合民朴的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诠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期望。
6. 辩护律师作为辅助司法人员,应适当适用《刑法》第20条主要推动者
电影《二十条》从艺术的角度,完美地诠释了检察官如何坚持、如何消除干扰、正确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的感人故事。 但不可否认的是,艺术创作与司法实践是一样的,但不能等同于司法实践,刑法第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实还是比较残酷的,无论是山东母亲羞辱案还是昆山反杀人案,我认为**的披露引起了广泛关注,辩护律师的坚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辩护案例都能被捕捉到,也不是所有的辩护案例都对每一个辩护案例感兴趣。 虽然王永强在电影《二十条》中没有辩护人,但艺术创作或许有必要凸显检察官的正义形象。 但我不认为司法实践是这样,我们不能指望每个案件都得到关注,也不能指望每个案件都遇到像卢玲玲这样的检察官,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一定不能缺席,家属有经济能力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没有经济能力的国家也要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艺术创作可以把检察官描绘成一个公正、完美的形象,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行使起诉职能,其次是保护无辜者不受起诉的监督职能,所以检察官的主要关注点仍然是对有罪证据的审查, 而像卢玲玲这样的检察官,也很难坚持无罪证据。
因此,我们说,随着电影《二十条》中对正当防卫的解读已经扎根于民心中,我认为更需要更加重视辩护律师的权力,因为在实践中,只有辩护律师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甚至唯一维护者, 辩护律师要站在辩护人的立场上,敢于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办案单位提出最有利的辩护意见。当然,辩护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也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更好地帮助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 正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韩旭教授在评论电影《二十条》时所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二十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常见的主体是律师。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职责是有限的,毕竟这是检察官的职责,定罪是他的职业目标。 当当事人遇到冤情时,国家可以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司法机关可以采纳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从而真正防止不公正、虚假、错误判决案件的发生。 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因此,实现公平正义,不仅需要正直、诚实、高尚的检察官和法官,更需要“受人托、忠于他人”的律师。
徐晓云律师,陕西省徐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2024年2月18日,习。
目前为正当防卫而生效的刑法规范:
高健发办字〔2022〕167号]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2).
发发 2020 年第 31 期]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公通字 2019年第1期]关于依法惩处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
发发 2015 年第 4 期]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2015年)。
[83]《公发(彦)109号〕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实施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198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93号]余欢故意伤害案(2018)。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144号]“张纳穆拉正当辩护案”(2020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5号]“陈的正当辩护案”(2018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过度防卫)案》(2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7号]《余海明正当辩护案》(2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8号]《侯玉秋正当辩护案》(2018)。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40号]叶永超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
第127号]王昌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识别和处理假设辩护。
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 - 相互攻击中的故意伤害是否具有防御性质。
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在对方攻击停止阻止对方突然袭击后进行自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抗辩。
第224号]胡永平故意伤害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第261号]李小龙等人被控故意伤害 - 特殊辩护条件和对“**”的正确理解。
第297号]赵全华被控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仅对违法侵害人造成轻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 - 对实施袭击的精神病人进行反击是否可以作为自卫理由。
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正当抗辩中如何理解“持续违法侵害”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防止违法行为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否能妨碍合法防卫的成立。
第569号]韩林故意伤害案——如何判定过度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宪报判例:
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燕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吴金燕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人民司法:案例:
考虑对许多侵略者过度防卫的刑事处罚(2016年第32期)。
王晶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权应当有防卫限度(2014年第4期)。
Mou x 1 故意伤害案件 - 对非直接肇事者造成的伤害的性质(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