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第二十条》到刑法,第二十条不能让步于无法无天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19

春节档热销电影《第二十条》票房突破14亿,影片在法律和社会层面进行了中国正法辩护制度的首次演出,非常接地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给违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视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发生的犯罪、杀人、抢劫、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违法犯罪的,不视为过度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非法妨害的法定理由,其成立有五个条件:

1、主观条件: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图,即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理解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辩护人意识到非法犯罪正在进行中; 后者是指辩护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志。

动机不影响正当辩护,如果正当辩护的动机不高尚,则可以确立正当辩护。 我看到李四对一位女士做了**,正好李四还是我的敌人,我正要揍他,就趁机揍了他一顿,然后帮那位女士摆脱了李四的**。 我想打他,但他应该这样做,他不是刚刚追上来吗! 打! 这里我们还要注意“黑吃黑”的问题,张三想用一袋毒品做交易,发现后去抢他的毒品,张三能为自己辩护吗? 我觉得没关系,毒品是违禁品,但也要归国家所有! 因此,自卫是有道理的。

防卫挑衅、滥用防卫权、相互打架、意外防卫,均属于无防卫意图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御性挑衅——为了侵犯对方,故意使对方侵犯自己,进而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造成伤害。 这通常被称为“激进法”。 这种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也没有自卫意志,其目的是伤害对方,属于故意犯罪。

滥用防卫权——行为人以足以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识别方式直接阻止防卫权。 这种行为只有辩护才能知道,而不能通过辩护意志知道。 一个年幼的孩子用一把5厘米的刀抢劫你,你拿出一根30厘米的铁棒把他打死。 这是对辩护权的典型滥用。 因行为人的重大过失造成违法犯罪,而犯罪人故意以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方法进行报复,即使可以采取其他手段避免犯罪,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吴大郎看到西门青和潘金莲逛街,用锤子砸了西门青,西门青抓起锤子把吴大郎打死了,西门青滥用防卫权,情人见夫君就该跑! 这是正确的做法!

相互斗殴 - 双方都有侵犯对方身体的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御意图。 相互斗殴和防卫行为在外观上是相似的,实际上,许多法官倾向于将防卫行为认定为相互斗殴。 如何准确区分两者,应坚持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综合考虑案因、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或打算使用**、是否采取明显不相称的暴力,准确判断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意图和性质。

附带抗辩——一方故意侵犯他人,满足其他抗辩条件的行为。 比如,一个女飞贼偷了一袋东西,张三冲上去想她,女飞贼以为主人来了,飞起来一脚把张三踢开了。 在本案中,告密者无意为自己辩护,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2.因果关系的条件:正当防卫的理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非法犯罪。 “违法行为”一般是指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为制止非法侵权行为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持续的非法侵权行为。 因为毕竟是私人救济,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渎职等非迫在眉睫的、新的、令人反感的、与个人权益无关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也可以为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辩护。 原则上,通过不攻击动物来避免危险是紧急情况。

不法侵权必须是真实的。 辩护人误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构成假想防卫,排除故意,行为人过失,可能构成过失罪,没有过失属于意外。

3、时间条件:只有当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这里有两个问题,不法侵权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什么时候结束? 一般认为,非法犯罪从犯罪行为开始。 “开始”是指非法侵权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的真实而紧迫的威胁。 为犯罪做准备不能以自卫为理由。 什么时候结束? 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真正的紧迫威胁。 具体表现:违法侵权人已经**、主动制止侵权、逃离现场等,不再能够造成有害后果或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犯罪中,即使侵权已经完成,如果能够及时追回损失,也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在上述时间之前或之后进行辩护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 具体来说,分为:前防(俗称先发制人)和后防。 这两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只要预设的防御装置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犯罪。 例如,将玻璃碎片埋在栅栏中。

3.目标条件:正当抗辩只能针对侵权人进行抗辩。 在第三人防卫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故意犯罪或假想防卫,或者紧急逃避。

四、限量条件; 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构成过度防卫。 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 过度防卫应同时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的条件,两者都不是必不可少的。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违法犯罪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性,以及防卫的时间、手段、强度和危害后果等情况,结合双方力量的平衡,根据辩护人进行防卫的情况判断, 以及公众的普遍看法。不可能打开上帝的视角,事后防守方必须采取基本等同于违法进攻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造成重大伤害是指对不法行为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如果对轻伤或较轻的伤害造成损害,则不是重大伤害。

过度自卫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义反不公”。 正当防卫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占作斗争,并阻止犯罪分子轻举妄动。 因此,要公正办案,坚决捍卫“法律不能让于无法无天”的法治精神,鼓扬正义勇气,弘扬社会正义。 它确实“唤醒”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沉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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