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狗咬人,狗主人会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完全有可能判刑——人被狗咬了,监狱是坐着的人。
【案情简述】。
小区后面的山上有个“红井园”
公园里有一个苗圃。
张三在苗圃里建了一个简单的狗窝。
在狗窝的院子外面建了一个栅栏。
张三在狗窝里养了两只道高犬。
托儿所晚上无人看守。
早上6点。
一只杜高犬咬了一扇木门上的一个洞,然后逃跑了。
正在上山晨练的陈某某受伤后被咬伤身亡。
被告人张三亲属赔偿陈某亲属8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三管理不善,导致他饲养的杜高犬咬伤被害人陈某某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张三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被告人张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晓斌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责任。 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第1类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
第二类 行政责任
为了解决养犬问题,全国多地都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或规章。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将面临罚款、没收犬只等行政处罚。 例如,《北京市犬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凶犬、大型犬,以及冒用、冒用的, 变造、伪造犬只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
第三类刑事责任
饲养凶猛犬,明知其具有极强攻击性,但未履行合理的管控义务,且该犬只饲养的凶猛犬对不特定人数的生命造成实际伤害的,犬只主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放纵或者过失致人伤害他人,且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方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凶猛犬或者其他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涉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论]。
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养狗人,自娱自乐,不伤害他人。 建议如下:
1. 为您的狗申请狗牌并赋予其合法身份。
2. 定期为您的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并进行常规体检。
3.带狗外出时请携带狗证和皮带,以防迷路、打架、车祸等,并尽量避免吓到他人和打扰他人。
4.人多时,请给狗狗戴上口套,以免意外伤到他人,也可以防止狗狗乱吃。
5、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理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案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网(2014)遵义法兴义中字第8X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