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2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在罗南县XX街XX侧段临时停车,打开车门,与王某驾驶的一辆(假)两轮摩托车同向相撞,导致王某某倒地受伤, 双方的车辆都受损。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报警,到达案发后得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侦查复审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原谅。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缓刑期自判决判决之日起计算)。
[律师评论]。
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开门关门”是司机和乘客上下车时不可避免地会做的动作,但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事故,造成的损害一般都很严重。 近年来,关于“开门杀人”引发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
所谓“开门杀机”,是指车辆驾驶员或车内乘客在车辆停好后,没有仔细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迎面而来的车辆,轻率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过往车辆发生碰撞而做出反应的情况。 这种看似简单的开门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导致刑事责任。
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交通事故只有在驾驶车辆因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而行驶时才会发生。 交通事故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死亡,或者给公共、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车辆没有启动,而只是在停车过程中打开车门并造成人员**,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犯罪?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车前不得开门上下车,开门、关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宽恕、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伤、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临时停放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记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人行道,不得停车; 以及人行横道和建筑工地;(二)在距离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路段禁止停车; (3)在上述场所30米以内的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消防队(站)及路段前,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允许停车; (四)车辆停车前,不得开门、不得上下车,不得开门、关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应当立即离开; (6)城市公交车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路段上下客。
[结论]。
多小心一点,危险少一点!
在上下车前,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客应通过后视镜和车窗玻璃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然后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避免发生“开门杀人”事故。
正确打开车门的提示:
“他开门”方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即左司机用右手开门,右司机用左手开门。 当驾驶员和乘客换到离车门较远的手,即右手打开车门时,上半身会自然旋转,头部和肩膀会不由自主地向外看,可以及时观察后面的车辆。
“两段式开门”方法在保证车厢周围安全的前提下,当司机和乘客打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子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条小缝。 然后回头观察身后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门。 微开的门起到了主动警告的作用,这是它比“荷兰门”更有优势的地方。
[案例**]。
中国判决网:陕西省商洛市罗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2)陕西省1021星初5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