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0年8月22日15:00左右,被告人肖张(11岁)去找受害人小王(9岁),随后两人找到小李(9岁),三人在小李家玩耍。 之后,三人约好去桃江游玩,途中小张见到了母亲,停留了几分钟后,小张谎称自己要回家,然后带着小王和小李来到了济福村老桥下游100米左右。 16点左右,小李入水后不小心滑倒,小王伸手拉住他,然后两人一起溺水身亡。 小张发现小王和小李溺水后,找到路人曹某某后,曹某某立即报警。 之后,XXX乡救援队打捞上了小王和小李的尸体。 随后,原告和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导致了本案诉讼。
还查明,小张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的父母,老张1和老张2小李的父母是老李1和老李2。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晓、老张一、老张二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老李一、老李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慰藉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284783元;
2、驳回原告老李一、老李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晓斌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患者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愿参加”民事活动。 为了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有必要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补救措施。 监护权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监护间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拥有亲权,是自然的第一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命,管教被监护人,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承担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有财产的,赔偿费由其自有财产支付。 监护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具体而言,本案被告人小李作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在与其他未成年人玩耍时溺水身亡,其监护人(本案中为小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主要责任。 小张和被害人小王、小李都是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但小张比被害人小王、小李大两三岁,对玩水的危险意识明显高于被害人小王、小李; 然而,小张并没有有效阻止,而是一起在水中玩耍,最终导致了小王和小李的溺水身亡。 小张对小李的死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准许他承担15项赔偿责任。 作为11岁的小张,他没有财产可以赔偿,因此法院裁定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责任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人,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监护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
[结论]。
为了在夏天降温,许多青少年选择在游泳池游泳,甚至跑到室外池塘、河流、水库等开阔水域玩水。 由于没有成人监督,也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起教育和监护的责任,继续加强儿童暑期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预防溺水意识;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青少年安全保障工作,防止青少年溺水事件的发生。
[案例**]。
中国判决书和判决书(2020)甘0722民初第26xx号江西省赣州市新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