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5年9月28日下午6时至11时,被告人张某因儿子张某逃课、放学后未及时回家,在家中用柳枝、木棍、绳索、电脑管、扫帚等工具对张某处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张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而死亡。 经鉴定,张某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29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张晓斌律师点评】。
俗话说“孝道在棍子下出来”和“严师生高徒弟”,这种教育理念至今仍深深烙印在许多家庭的骨子里,孩子只要犯错,挨一顿毒打,就逃不掉。 但这种教育理论仍然有效吗?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清楚地知道孩子还处于成长的早期阶段,他们的生命和健康容易受到伤害,应根据孩子的身心发育阶段,精心照顾和培养孩子,并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
然而,父母对孩子的不当管教往往只是悲剧的根源。 当传统管教无法达到其目的时,单靠体罚就很容易变成一种暴力的发泄方式。 以惩戒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但也允许有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间接意图; 被害人的死亡也是由于张某连续使用柳枝、木棍、绳索、电脑管、扫帚等工具在张某全身多处殴打其1所致,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相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长期虐待被害人,因此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在作案后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出于教育目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并无恶毒行为,并有悔意,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上述量刑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处罚。
在父母对子女教育不当的刑事案件中,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除考虑伤害后果因素外,还应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伤害手段、救助行为等各种情节,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般应给予从轻处罚。特别是体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即使从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仍明显过重,导致犯罪处罚不当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结论]。
当孩子犯错时,一开始可能会受到恐吓,但他们不会改正自己所犯的错误,相反,他们可能会对他们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并在心底埋下对父母的深深怨恨。 “狼爹”和“虎妈”的教育模式有很好的起点,但一定不能太粗糙。 过度管教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不仅对孩子造成伤害,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
可怜世上父母的心,世上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 家庭教育对孩子未来的成长影响很大,也是孩子成长的必要阶段。 家长们一定要仔细审视“家庭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家长!
[案例**]。
中国判决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 行初2xx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