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陶小姐来北京找工作,被一家私营公司录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公司决定为她办理入京手续,办理移民档案和归属关系,并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还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陶小姐提前解除合同,她每年要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2024年8月,陶女士办完手续后开始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正式开始履行。
工作一年后,机缘巧合下,陶女士发现公司没有为她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陶小姐问了公司人事部,得到的答案是:公司考虑的是员工,社保费也进了社协,员工得不到多少。 因此,公司不扣除员工的工资,其次,它还将社保费缴纳到工资中并支付给员工,让员工获得更多的福利。 陶小姐认为,这显然违背了她在报纸上看到的法律规定,而且她的工资里没有这笔收入。 想到自己在公司经历的不愉快,陶小姐渐渐萌生了换工作的念头,但一想到违约金协议,陶小姐只好打消了这个念头。 2024年五一劳动节,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跳槽的话题再次被提起,陶小姐也谈到了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和自己的担忧,朋友的丈夫是律师,给了她一些建议。 长假后一上班,陶女士就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但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不能破例。 陶女士当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了她的请求,称只要陶女士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陶小姐表示,公司拒绝为她缴纳社保费,首先是公司违法,所以她提出解除合同,自然不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坚称违约金协议合法有效,陶小姐在解除合同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后,陶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审判单位办理退职手续,缴纳拖欠的社保费。
仲裁亮点。 仲裁裁决支持了陶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不足,是否可视为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依然存在,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根据国家对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有相当一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并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实质上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因此,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与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性质上相似,应赋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关系到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障,甚至社会稳定,因此要严格要求单位。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用人单位为外地员工入驻而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应当有效,但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据此,陶女士在本案中的请求得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该公司的失败也为有类似违规行为的雇主敲响了警钟。
合法性连接。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