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社保的追溯适用不能转让,买方不得构成违约
为弥补《限购令》的漏洞,2024年3月3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次发布《限购令细则》,规定“全市非居民户购房时提供完税证明的,须符合最近连续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不补缴的条件; 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最近一次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是最近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连续12个月以上,近期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连续12个月以上。
该条款的突然出台,导致大量通过补发税证或单一社保买房的“三不”交易受挫,有的购房者不仅交了定金,还督促首付,甚至拿到了银行的抵押承诺,有的业主还委托担保公司完成赎回, 交易的突然中止,不仅使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还可能被担保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近日,不少买家来电询问转让是否不构成违约,保证金能否收回,笔者认为,中止缴纳税款和转让单一社保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方是否构成违约应区别对待:
情形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一些风险意识较强的“三不”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中备注,约定“卖方同意并理解买方正在积极办理贷款的社保信息,并同意合同在买方办理社保相关信息后生效”或“如果买方因以下原因仍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办理转让手续买受人补发纳税证明或社保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对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使买受人不构成违约,不能转让财产的,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的购房定金。给各方造成损失的,由各方承担各自责任(一般不会有约定律师 ** 买方回应业主起诉索赔 127在8万元的巨额违约金案件中,判决卖方不仅无权支付违约金,而且由于合同中有约定,必须退还买方购买房屋的定金。
本案中,下级当事人串谋支持买受人补缴虚假税款或社保,规避《限购令》,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以买受人补缴税款或社保转移能力为条件,导致无法转让财产, 各方均有过错,任何一方均不构成对方的违约,损失也由对方承担。
情形三: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但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不符合购房或贷款条件的“三不”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是无过错的善意当事人,而买方明知自己没有购买房屋的资格,但仍与他签订合同,并试图通过虚构纳税或社保等方式规避限购令,最终导致无法转让所有权, 买方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