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总则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老年时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救助的权利。 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
同时,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基本保障、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社会保险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考虑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于试点阶段,《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少于 15 年的供款也可以转移。
按照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期限为15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缴纳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存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该人,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纳,并且必须缴纳15年,否则只能接受一次性治疗,个人缴费的8%将返还给个人。 对于那些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市民来说,年老后很难指望得到保障,这无疑背离了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初衷。
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缴费满15年的个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有关部门要建立异地就医安置制度。
医保关系的转移和延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比如外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外地就医的员工带来了不便,老百姓都渴望尽快解决。
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地就医医疗费用难以报销,影响参保人的基本医保待遇。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协调,建立远程协作机制,为外地求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为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外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增加社会保障预缴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当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市民反映,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这是不合理的。
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应当先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预付基本医疗保险**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应当先行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预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利益,法律必须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相关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履行法定义务。
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外,不得递延、减少、减少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也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社会保险费分配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存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分配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协议。
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价值相等的财产。 拍卖所得用于抵扣社会保险费。
身份证号码成为社会安全号码。
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安全号码。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设立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的设立和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个人的生死登记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搬迁、注销户籍。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受雇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 没有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职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该法加强了对社会保障的监管**。
为保障人民“救命钱”的安全,《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加强了对社会保障的监管。
在“社会保险监督”一章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群众关于社会保险收支、管理、投资经营、监督检查等专题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和职权。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挪用社保案件频发,给社会保障监管敲响了警钟。 对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得违规投资经营社会保险,不得用于平衡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建设、改造办公场所和支付人事费、业务费、管理费,或者挪作他用。
为加强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 个人有权监督自己雇主的供款;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收取社会保险费,并定期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