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学生相约开车参加考试,不慎发生车祸,造成一人重伤,驾驶该车的学生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近日结束了一起“好心同乘”车祸伤害案的审理。
小王、小石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他们三个人报名了同一场考试。 因为考点在校外,距离有点远,三人打算合车开车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王开着一辆共享车,带着小陈和小石前往目的地。 然而,车辆开得不远,小王的粗心驾驶导致车辆撞上了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灯柱受损。 其中,小晨伤势严重,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小陈被诊断为严重颅脑外伤、多发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多器官功能障碍。 出院后,小陈先后前往珠海、广州三家医院继续**,共住院98天,共花费医疗费用41万余元。 经确定,小晨手术**后,颅骨和右眼构成10级残疾。
小晨认为,该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证明》认定,司机小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王应赔偿其医疗费用共计59万元以上, 残疾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面对小陈的说法,小王满脸委屈,辩称自己是免费开车载同学,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理的,更何况小陈的重伤主要是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因为当时小陈坐在后座上,一上车就把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
香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与被告小王为同学,约定租车外出,共同承担租车费用,并与汽车租赁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王基于三人之间的友谊驾驶车辆, 无偿执行事务,未向同学收取额外费用,因此在未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存在此类行为高风险的情况下,应认定司机、被告人小王、乘客之间形成了亲善共乘关系, 原告陈晓。
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人小王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责任归属原则综合认定。 被告小王虽然对原告小晨的伤害有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晨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反了民事活动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小王的赔偿责任应予减轻。综合考虑本案善意搭车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被告人小王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涉案人身伤害而遭受的损失总额为54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结赔部分和被告小王垫付的部分后,被告小王还需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金28万余元。 残疾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小王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的义务。
主审法官在庭审后表示,亲善乘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好协助,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免费乘车的友好行为,对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倡导绿色出行。但是,免费帮助并不是免除责任的理由,驾驶员仍然有义务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整个驾驶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将好事变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