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了重大改进。 这主要体现在加强股东知情权,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纪要、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可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扩大了股东查阅资料的范围。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进一步完善了股东临时提案权的规定。 这将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加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民主决策。 受访业内人士表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落实健全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般而言,股东权利的核心内容应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择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收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分红,与此相关,公司增资时,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收出资比例认购出资。
此外,为保证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和提起诉讼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独立的、固有的、工具性的基本权利,其制度功能是弥合股东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帮助股东获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方便股东行使其他权利。 记者注意到,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或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股东实体权和诉讼权有效行使的前提是股东能够从公司获得有效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弊端,进而提高其举证能力。 因此,股东知情权作为一种工具性权利,成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经济法室干部林一英表示,《公司法》的修订加强了对股东的平等保护,为落实全国人大提出的平等保护要求,对加强对股东的平等保护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林一英表示,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主要是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实现的。 股东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决定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当选经理人意志的形成,股东大会的召开、审议和表决对于保证公司意志的形成非常重要。 因此,要保证股东能够顺利、便捷地参加股东大会,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的决策,从而实现民主管理。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和股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于加强股东对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参与,特别是对董事的罢免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提出了股东代表双重诉讼的新制度设计,旨在解决传统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些局限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单一股东代表人诉讼由单一股东承担,第四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向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名字”
现行《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仅限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侵犯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 在母子关系中,子公司在财务上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当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母公司的利益也会受到间接损害; 子公司的董事由母公司决定,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利用子公司从事关联交易或掏空下属公司,损害子公司利益,间接损害母公司利益。 当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时,如果母公司不对子公司的董事提起诉讼,则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是没有法律补救措施的。 因此,新法中增加的第四款非常重要,而这种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是企业集团模式运作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最后一道防线。 通过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追偿功能,还可以对侵犯子公司利益的子公司董事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 中国 ** 新闻作者: 张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