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为什么是“专项贷款”?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6

连日来,随着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的实施,相关新闻屡次登上头条,“专项贷款”再次成为热词。

去年7月以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应急级”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出台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

1月底,首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在南京、广州、成都、习等10多个城市开始发放。 通行模式是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接,指定城投公司为全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统一还贷平台,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城中村改造专项贷款; 向城中村改造项目借款人划拨资金。资金将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征用补偿安置、安置住房建设和安置住房社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之前,专项贷款模式已应用于建筑物担保交付领域。 同样,政策性银行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逾期难以交付的住宅项目,或者项目暂停或逾期交付风险较高的项目,提供专项贷款资金。 专项贷款资金纳入县级**债,市级**承担统一借款还款责任,指定城投公司为担保交付楼房专项贷款借款人,专户封闭管理运营,专项用于楼房担保交付项目。

有趣的是,无论是保证交付的建筑还是城中村项目既然是银行提供的资金,为什么不是贷款而是贷款,专项贷款和专项贷款有什么区别?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它专项贷款。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号401号),明确规定专项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而安排的专项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范围内安排的专项贷款。 贷款种类包括边际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贷款、地方经济发展贷款、购汇额度贷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发展贷款。 可以看出,专项贷款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针对特殊需要安排的专项贷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委托专业银行发行。

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专项贷款一般是指银行办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如扶贫贷款、“专项、专项、新型”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等。 政策性银行中,专项贷款主要是棚户区改造贷款,以及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专项贷款都是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而办理的特定用途贷款,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用途特殊、利率优惠、期限长、贷款管理方式灵活多样。

那又是什么专项借款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贷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专项贷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财政部发给各省(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合作社、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融资和中央政府直辖市)。同时明确,如省未按时偿还转贷本息的,财政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除承诺书等文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转移支付资金和退税资金。

当时,专项贷款的目的是维护当地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地方政府向当地政府借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转贷,还款为地方财政。 随着预算法的实施和地方隐性债务的管理,专项贷款的模式逐渐走下坡路,直到近两年,为了化解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又在保交额上起了作用。 各地制定的《房屋担保交付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市政府承担统一借款还款责任,市财政局负责按时将还款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市、区**管委会)不能按时偿还专项贷款的,由市财政局扣除转移支付。

借贷本来就是同一经济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 在会计中,必须有贷款,并且贷款必须相等。 在信贷业务中,资金的借款人称为借款,资金的出借人称为贷款。 从这个角度来看,专项贷款和专项贷款也应该是一回事。

然而,事情往往不是那么简单。 《城中村改造贷款管理办法》既然已经出台,但在实际经营中,却以专项贷款的形式出现,虽然相差一个字,但其中一定有深刻的含义。 笔者认为,主要方面如下:

首先是区分借款人。专项贷款的借款人是**或**指定的城市投资公司,而不是一般企业。 城投公司作为基金主体,将资金分配给具体项目,承担正式的还款责任,实行统一借款和还款,实质上由第一家公司承担。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现行制度在资金使用、借款金额、资金支付和还款**方面的各种限制。

二是区分融资类型。专项贷款的资金提供者是政策性银行,而不是商业银行。 融资的形式是借款,而不是贷款。 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使融资行为可以不受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限制。 例如,《城中村改造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原则上不得将贷款用于净土地前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发放贷款的,将与本规定相抵触。 专项贷款不同于一般贷款,可以突破原则性使用限制。 事实上,从已经落实的专项贷款来看,资金的使用可以是项目的前期工作,征用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安置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明确债务性质。专项贷款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用于一类部署的重大项目,具有第一笔债的性质,同时具有鲜明的特点。 在识别隐性债务方面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 商业银行发放专项贷款,必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明确债务性质有利于分类处置和差别处理。

除了正在实施的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外,据了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也将通过专项贷款的方式解决。 在专项贷款的帮助下,顺利解决了项目前期资金问题,清除了净土地出让的障碍,为后续商业发展铺平了道路,为商业银行介入项目贷款奠定了基础。 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信贷业务,发放相应的专项贷款(项目贷款),一方面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另一方面拓展新的信贷领域,在积极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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