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征地的情况下,被征用人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下文)。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29

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建设性活动,不仅涉及的人数非常多,占用土地的范围也特别广泛,尤其是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往往涉及的土地亩数可能超过数百亩, 甚至上千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地被征用,这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当然,征地、拆房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

总之,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多利益的项目,因此,为了保护被征用人的切身利益,同时防止有关部门擅自行使职权征地拆迁,侵犯村集体、村民或其他被征用人及权利人的利益, 有关部门只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征收工作并推进征收工作,在相关程序未落实到位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职权强制征收工作或启动征收工作。

那么,征地拆迁工程应该如何合法开展呢? 首先是保护被征用人的相关权利,我们昨天已经讲解了这三项权利,今天凯诺律师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给大家讲解,被征用人在征地拆迁等权利上依法进行,希望能帮助广大被征用人。

1.对赔偿安置计划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在拟征地乡(镇)和村、村民群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还应当载明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拟建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征用补偿方案的示范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两级人民**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

被征用人多数认为征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两级人民应当组织被征用人、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集体征地还是国有土地征用,相关部门都需要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后至少30天内在征用范围内进行公告,这不仅保障了被征用人的知情权, 也为今后征用工作的正常推进铺平了道路。

但是,凯诺律师在此想告知大家的是,在相关部门出具补偿安置方案后,被征收人有权对赔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书面提出意见,这是法律赋予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你必须在30天内提出自己的意见,不要只是说说而已,如果没有实际行为,那么相关部门就会认为你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 以便按照补偿安置计划中的标准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满意,被征收人还有权向征收部门要求听证,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听证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但是,只有当绝大多数被征用人对补偿和安置计划有异议时,才能这样做,如果只有少数人,那么这一要求可能无法实现。

总之,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一定要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合理,赔偿标准低,作为被征收人,需要在30天内提交,当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但已经存在实际征用,这里的律师建议大家先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取这些材料,然后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2.对评估报告提出复议或评估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征用房屋估价办法》的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由鉴定机构确定。 因此,鉴定机构对被征用房屋进行评估后,会制作鉴定报告并在征用范围内公示,如果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则鉴定机构需要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征用部门,房屋征用部门应将分户评估报告转发给被征用人。

被评估人收到分户估价报告后,如对鉴定报告上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鉴定机构申请复审,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来看,一些被征收者会在被评估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评估机构做出决定,但正因为如此,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可能对被评估者不利,因此在获得评估报告后,被评估者必须仔细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如果发现评估报告的内容有误或不合理, 那么就需要立即申请复核。

一般情况下,申请审核评估报告的时限只有10天,从被评估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计算,所以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救济渠道,以免错过。 申请复审后,如您仍对复审结果不满意,例如,评审机构未作修改,或复核结果修改后仍对您不利,则被评审人可在收到复审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评审, 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总之,在收到考核报告后,如果考核报告不合理,不要等待,必须采取实际行动,如果不知道如何申请复核或考核,那么,被征税人可以立即咨询专业律师。

3.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征地拆迁是涉及国家和被征收人利益的工程,因此,如前所述,国家对征地拆迁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征用程序,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征地工作, 任何审批程序都不应被抛在后面。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经常有个别征用人出于各种原因或方法,没有充分履行相关程序就开始征用工作,或者推进征用工作,如农地转制不经审批手续就强行占用土地,或者在补偿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拆毁被征用人的房屋开工建设地方。

对此,凯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广大被征用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我们被征用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总之,我最后想告诉你的是,我们的被征用人在征地和拆迁方面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征用人在征用过程中侵犯了这些权利,那么被征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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