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一伟,诉讼律师|注意:是的【税法写作】新闻
前期,我们分享了不少关于股权激励涉税法律实务的文章,也收到了后台感兴趣的朋友的询问,有的朋友提出了相关文章的观点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即“合法性”)。 为此,我们对股权激励的涉税政策进行了总结和解读,方便朋友们掌握。
[律师观点]。
1、对股权激励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税收环节进行政策审查和解读。
股权激励是对人的财产激励,激励股权通常低于其实际公允价值,否则将失去其激励意义。 从这个角度来看,激励对象已经获得了财产性收入。 一般而言,雇员取得的财产所得应纳税; 此外,员工获得激励股权后,在需要变现时,股权将向外界转移,此时获得的收入也要纳税。 员工取得的这两类收入需要缴纳的税款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至于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哪些“税项”,有必要对涉税政策文件进行进一步分析。
1、员工获得激励股权时,一般按“工资薪金”税项征税,综合所得税税率表(3%-45%)单独计算和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2006〕902号)。
4)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股本转换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趋同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461号)。
释义:(1)授予期权和限制性**时,员工实际并未取得可转让权益(财产),不视为已取得财产所得,通常无需纳税。 员工实际行使权利或解除限制后,员工实际取得可转让股权(财产),视为取得财产所得,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公司授予员工的期权在授权时是可转让的(公开交易期权),则员工将实际获得可转让的期权(财产),该选择权应视为已获得财产所得,并应按照“工资和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公开交易的期权在授予之日已经征税,员工在实际行使期权时不必再次纳税。
3)虽然公司授予员工的期权在授权时不可转让(非公开交易期权),但并不排除员工在行使期权前转让期权。员工转让期权时,视为员工实际取得财产所得,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取得股权奖励的,已经取得财产性所得,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获得虚拟股权(**增值权)且在授予日未取得实际财产的职工,在行权日实际取得现金收入时,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取得激励股权后,已按“工资薪金”征税,向外转移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税项征税(差额的20%)征税。
文件依据:(1)财税(2005)35号。
(二)国水函(2006)902号。
(三)关于继续暂缓对个人转移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解释:(1)对于行使和解除禁令后的股权(投票权)以及奖励的股权(投票权),如果员工随后向外界转让,转让时获得的公平市场价格高于行使日股权(投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 解除日期和奖励日期,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一般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境内上市公司**转让,暂免个人所得税。
2)对于公开交易期权,在授予日已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期权在行使前后续转让,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目前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员工在获得激励股权期间或解除限制性**期间取得的股利、股利,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征收,对境内上市公司的股利、股利实行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梳理总结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
考虑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流动性不足、激励对象的实际现金流压力,税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对转让环节适用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流动性强(限制性股票除外),更容易变现,股权激励收益仅支持12个月递延纳税政策。
文件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财税(2015)116号。
解读:(1)对于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解除、股权奖励收购等过程中可以暂时不缴纳税款,股权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税项和20%的税率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期权、限制性**、股权奖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期权行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除限制性**禁令或取得股权奖励。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技术人员给予股权奖励,备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纳税方案,在不超过5个日历年内分期缴纳。
3、股权激励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政策审查和总结。
一般情况下,公司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可以看作是股东将股权以低价或无偿出售给公司,公司以激励股权为对价获取员工劳动。 这种类型的交换类似于公司为获得劳动力而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 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公司的税前可抵扣费用。 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司实际发生的股权激励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解读:从涉税文件相关条款的字面理解来看,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公司为履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未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即使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工资薪金”税项所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适用递延所得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建议相关实施单位就按“财产转让”税项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4、股权激励备案政策整理与汇总。
考虑到股权激励不是公司的常规业务,纳税人有逃税的天然本能,也是为了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提供服务”的改革。 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备案,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备案。
文件依据:1.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3.财税[2016]101号。
4.一般税收征管法〔2021〕69号。
释义:(1)凡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均应当备案。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向相关技术人员授予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有一次性纳税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分期付款方案,在不超过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付款,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将股本转让给个人股东,用于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
3)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适用递延所得税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申报手续的,不享受递延缴纳税款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