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一伟,诉讼律师|注意:是的。
【税法写作】新闻
当涉及到合伙企业的税务相关法律问题时,总有人弄错了,总有人混淆了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我们不能像公司法那样理解税务问题; 也不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深刻理解; 不要被一无所知的人误导。 为什么要总结铭文的主题? 我们遇到了太多的误解、误导和误解。 因此,我们做了一个专题来简要总结和分享。
[律师观点]。
1、合伙企业不是非法人企业,无需在企业层面纳税。
从民法领域民事主体的划分来看,民法规范了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自然人易于理解; 法人和非法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 我们共同的公共机构、政府机构和公司属于法人实体;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均为非法人实体。 因此,我们常说的“企业”,不仅指法人实体的公司,也指非法人实体、独资企业和一些中外合资企业的合伙企业。
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企业缺乏法人资格(即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果非法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其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在税收方面,非法人企业不能承担纳税义务,相关税收负担由其投资者承担。 因此,合伙企业无需在其公司层面纳税,相关税负由合伙人直接承担。
以上是合伙企业在税收和税收方面的底层逻辑。
2、合伙企业投资股权取得的股利,应当单独征税。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分配的利息、分红、红利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应当单独计入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分红、红利,个人所得税按“利息”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股息和红利收入”。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投资股权股息,合伙企业层面的投资者被单独视为获得股息的投资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机构,则不再渗透,除非该机构是非法人企业。 )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做一个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 这不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但主要是法人企业。 如前所述,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在公司层面对收入征税。 如果公司获得股息,则不免税。 然后,将对投资股息进行双重征税。 因为,股东从公司支付股息,必须缴纳一次税款。 这样一来,个人投资者对渗透后相同性质的收入进行两次纳税是不合理的。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投资取得的股息免税。 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不需要在企业层面纳税,不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直接对以投资者为征税主体的企业所得纳税。 此外,合伙企业获得的股息与公司获得的股息基本相同。 如果合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纳税中包括股息,将导致投资者的税负增加(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税负。 因此,合伙企业也像公司一样,对股利所得单独征税或免税,不计入企业所得的合并纳税。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需要穿透单独征税的底层逻辑,才能从投资中获取红利的底层逻辑。
3、合伙企业投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不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与法人企业(如公司)不同,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不以企业为征税主体纳税,而是以合伙企业的每个投资者为征税主体。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35%); 如果投资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5%)。
总之,合伙企业应按公司设立和记账,企业层面的利润按合伙比例或约定的比例分摊给每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应根据其主体性质纳税。
在实践中,当涉及到股权投资项目时,往往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而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缴纳最高税率35%的个人所得税。 这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高的税收负担。 因此,不少人在园区登记“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批准的征收政策“节税”。以通常核准的10%的税率为例,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按收入的10%征税,35%的高税率直接降至3%5%的极低税率,节税效果异常明显。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如此多的公司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以及为什么名人等投资者选择以这种方式持有股票。
4、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可选择按“财产转让所得”对投资股权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综上所述,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则必须按“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于投资金额普遍较高,税率基本为35%。 这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更高的税收负担。 如果是这样的话,个人最好直接以股票的形式进行投资。 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风险投资企业。 因此,为了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合伙型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核算单项投资**或单个投资项目,也可以选择核算企业整体的全部收益。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单独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就其投资股权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核算全部核算,则按“5%-35%”的税率纳税。
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人对政策有片面的理解,或者想当然地认为,各类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均视为其投资者对外转让股权,均按“5%-35%”的税率征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也印发了《关于2018年度股权转让稽查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部分地区对投资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分配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不宜,应予纠正。
当然,在一些地区,“股权转让”被定义为“生产经营收入”后,对合伙企业进行核实征收,导致税率从法定的5%-35%大幅降低到0%5%-3.5%的方法更加引人注目。
5、注:合伙企业持有股权投资的,不予核准征收。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许多地方、许多人通过核查和征收,大幅降低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有效税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税收负担不公平。
因此,2021年12月30日,国家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要求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财产股等股权投资的,不予核实征收,以稽核征收的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投资者应保持警惕,避免对政策的片面误解和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6、注:持股投资的合伙企业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除上述合伙企业持有股权投资且无需核实和征收外,合伙企业还应当按照文件规定,自持有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投资情况。 已持有股权投资的,应当及时备案。 至于不申报的法律后果,虽然文件没有明确说明,但税务部门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税务信息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及时报送信息和行政处罚将对企业的税收信用评级产生影响。
7、股权激励平台申请递延纳税后,应按照哪些税项征税?
在上一篇文章《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财务、税务问题完整分析(第二部分)》和《股权激励的涉税法律及节税安排简析》中提到,股权激励在备案后可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政策。 递延缴纳税款后,激励员工在取得激励股权的过程中,不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纳税,只有在激励股权转让时,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款。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激励更常见的做法是大股东通过建立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来激励员工。 在此情况下,如果激励企业成功备案登记参股平台,这种间接持股方式在面临股权转让(即合伙企业向外转让股权)时将存在实际困难,激励员工(即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对此,我们认为,在税务单据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款。
8、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股份,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应是无可争议的。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税务师有以下认识: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股份时,应当考虑转让所得中包含的“营业收入”部分。 即转让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伙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收入”的转让;第一层是合伙股份的转让。 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当年未分配利润按“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按5%-35%的税率缴纳税款。 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所得中扣除原投资成本,扣除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差额按20%的税率征税。
我们认为,部分税务师的上述理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一种过度的主观解读。 根据这一认识,投资者在转让公司股权时,转让收益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应视为股息和股息,其余部分应视为财产转让所得,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合伙人在转让合伙份额时,可以提前分配合伙企业中的未分配利润,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款,并在此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将已分配的利润排除在转让之外,从而达到合法税收筹资的目的。
还需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股份的转让并非股权转让,不按《产权转让文件》的税项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