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A市B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经审理,经查明,2016年8月10日21:00左右,原告在A市B区一家不知名按摩院醉酒上厕所时,被B市公安局C派出所民警逮捕。2016年8月11日,公安局乙对原告李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承认与邓某某有过性关系,但因为它是在谵妄状态下做出的,而且陈述前后矛盾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某与邓某某、唐某某之间存在财物交易,B公安局根据原告的陈述与邓某的陈述不一致,认定原告有违法行为,证据明显不足。
原告李某某的行政拘留现已实施,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但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认定公安局乙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A市公安局公安局B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治安案件,没有个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违法和严重程度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审批,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信、充分;
3、律师记录不符,撤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事实必须不清,证据必须足以对**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事实不明、证据不足的,不能对**人处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虽然嫖客李某某的笔录记录了他与邓某发生过性关系然而,他笔录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某与**女子邓某某之间存在黄金交易。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有**违法行为,证据明显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因此法院撤销了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作者:
郭晓航律师
职务:重庆金木金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治安、交通案件办理、审查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酒后驾车辩护、色情、赌博和毒品治安处罚、临时扣押吊销驾驶执照、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