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8)晋1124星初第47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历时区公安局在侦查吴文生贪污案时发现吴某某涉嫌吸毒,后带回历时区公安局侦查。 到达现场后,从现场抽取尿液进行药物胶体金免疫测定试验,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经调查,原告承认其吸毒的违法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0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01150号,决定对原告拘留15日。原告吴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原告吴某某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该笔录没有原告签字,吴某某否认是自己的供述,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吴某某的供述,也无法证明吴某某拒绝签字的理由和具体情况。 因此,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立石区公安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原告吴某某[2017]001150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读给他们听。 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人民警察讯问人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读给他们听。 记录中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要求在修改稿上留下指纹。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的每一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不签名、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3.未由吸毒者签名的,撤销吸毒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的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吸毒人员查阅询问笔录。 吸毒人员经核实无差错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本案中,对吸毒人员吴某某的讯问笔录没有其签名,公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笔录内容是吴某某本人的陈述,也未提供吴某某拒绝签字的证据,故法院裁定撤销对吸毒人员吴某某的行政处罚。
关于作者:
郭晓航律师
职务:重庆金木金阳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查硕士。
工作经历: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处罚案件、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酒驾辩护、色情、赌博、毒品、治安处罚、临时扣押、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业绩: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撤销赌博、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或缩小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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