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酌情监管规范的力度和标准,避免“一刀切”的刚性执法!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9

韩非子曾说过:“成绩要有奖,有错要罚,有错要罚,有成绩要奖赏。 惩罚是为了纠正错误,也是为了原来的。

在保险业中,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处罚是必要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近年来,随着监管趋严,监管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近期监管披露的巨额罚款就是明证。

当然,就像“量身定做”一样,行政处罚也需要合法、准确地确定。 因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1日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界定等内容细化酌情顺序和适用情况;规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明确行政处罚可以调整的情形。

未来,随着《办法》的实施,在严格执法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威慑力将进一步增强,避免“一刀切”。

行政处罚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执法要严格公正

行政处罚作为保险业监管整顿的一种做法,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处罚也在不断升级。

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召开的第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相关负责人刘志清表示前三季度,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前三季度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处罚责任人5512人,共没收63亿元。

仅从保险业的角度来看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处以罚款超过2项5亿元,同比增长近15%,处罚类型主要涉及罚款没收、警告、责令改正、禁止进入保险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惩罚是一种警告。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监管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有时同样的违法行为,有的从轻处罚,有的从重处罚。 也许,有些人想知道监管是如何进行裁决的。 因此,为了严格公正地执法,在行政处罚中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

所谓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管规定,结合事实,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力。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

《办法》规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种类和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

处罚的严重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与财务保障有关的处罚的诉讼时效延长至5年

如何判断行政处罚的力度,对此,监管部门表示,在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法定处罚、处罚相称、程序合法性等基本原则。 同时,明确了“以轻治老”、确定诉讼时效等适用规则。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的实施,执行执行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但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新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规定。

二方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的主要和次要作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办法》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及财务安全并产生有害后果,则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换言之,当时的违法违规行为虽然没有被发现,但如果被发现并产生危害后果,可以在五年内进行监管。

当然,在细化自由裁量权顺序和适用情形方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例如:

【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规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有害后果;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时效已经届满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一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

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具有高度社会关注度和不良影响的;

未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同一责任主体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改正,在相同一定的依据上再次实施违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同类型违法行为;

机构内部控制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活动范围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违法行为数量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违法经营占比较大的;

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举报人、证人、检查员或其他监督人员进行报复;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事人同时存在减轻或减刑或者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水平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自由裁量顺序。 市场规模、违法经营比例、涉案金额。

留出自由裁量权的余地,避免“一刀切”。

不同刑罚下的刑罚标准是什么?

《办法》规定,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40%以下,应当从轻处罚;中度罚款,处以法定最高罚款的4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处以法定最高罚款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幅度的重罚。

同时,当事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二笔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均规定应当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数额较高的规定处以罚款。

监管机构表示,《办法》明确了不同自由裁量令的内涵和具体适用情形,规定了较为频繁使用的罚以罚的范围标准,以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

当然,考虑到刑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自由裁量情况等复杂情况,允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自由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导致执法僵化。

但是,有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将依法处罚,一经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不容怜悯”,但在实践中,“法律也有怜悯”。 《办法》规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照本办法合理细化、量化管辖范围内行政处罚的顺序、幅度和适用情节。

此外,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当或者不公平之处,或者适用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将来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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