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模板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2-24

股权质押合同

合约编号:出质人(甲方):

居住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质权人(乙方)。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签字地:为保证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以其已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和执行本合同。

第一条 股权质押。

1、甲方应以下列股权设立质押:

甲方在该公司的[]%股权。

上述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配发、股份赠与及其他衍生权利也均被质押。

2.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质押股权的有效性和价值。 质押股权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3、质押股权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如下:

1、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手续费、电信费、杂费、外国受益人拒绝承担的相关银行手续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服务费、公告费等)律师费等)。

2、主合同项下人民币(金额为资本化金额)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相关手续费、电信费、杂费、相关银行手续费), 等),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服务费、公告费等)。、律师费等)。

第三条 质押股权的登记和通知。

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1双方应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甲方应当在质押登记完成之日将质押证书、质押登记文件原件等权利证书交给乙方。

2.甲方应将股权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质质押公司,并要求上述公司在质押期间向乙方银行指定账户支付股利、红利等相关款项,并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回执; 如果公司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息、奖金等相关款项,甲方应立即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上述指定账户中的款项也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第4条 主合同的变更。

1、乙方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条款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利息结算日,如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变更债务履约期的开始日期或结束日期); 甲方同意承担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担保责任。

但是,乙方与债务人约定在未经甲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增加债权本金的,甲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变更前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责任。

2、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得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减少或减少:

1)乙方或债务人有重组、兼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合资、更名等;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协助乙方、第三人办理质权变更登记手续。

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未生效、无效、撤销或解除的,甲方仍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5条 第三方的阻挠。

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注销、没收、强行撤回、封存、冻结、扣押、监督、扣留、留置、拍卖、强行占有质押股权的,甲方应当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2、前款情形发生后质押股权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甲方因上述原因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上述金额,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一)清偿或者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后,甲方应当自由处置。

第六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1、甲方应当有效监督发行质押股权的公司审慎经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股权价值严重减损的,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可能影响股权价值的事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质押股权的处置。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的债务或者提前宣告到期的债务,或者违反主合同其他规定的;

2.质押权益**的波动可能会影响乙方债权的担保。

在上述情形中,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的全部权利,并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并优先获得收益补偿。 处置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出售等处置方式,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乙方也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质押股权价值(以下简称“暂定价值”)并不表示质押股权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置质押股权所得价款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质押股权用于抵销乙方债权的,不得以上述暂置价值作为质押股权抵销乙方债权的依据,质押股权的价值由双方依法协商或公允评估确定。

3、乙方处置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在支付出售、拍卖或其他处置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转让费、税金等)后,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返还甲方。

4、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质押股权以外的财产,且不以放弃质押或先处分质押股权为前提。

5、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承诺。

6、无论乙方是否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担保),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并生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债权,是否有任何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无论债务人是否自行提供其他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得减免。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7、甲方仅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约定,即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或其他原因而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规定对担保范围内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

8、甲方仅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的,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提出的代位求偿权或追索权的请求(包括提前行使)不会对乙方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前,甲方约定不向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追索权; 甲方因任何原因实现上述权利的,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乙方未清偿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实物担保的,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主张抵押品或者处置后取得的价款,上述抵押物及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未清偿债权。

3)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的,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取得的款项,用于优先清偿乙方未清偿的债权。

9、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甲方应当与债务人对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国家利率政策变更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方式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甲方还应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

十。 1、债务人除主合同项下债务外,还有应付乙方的其他债务的,乙方有权将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者其他货币资金先清偿,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或者减少。

第八条 质押股权登记的注销。

质押股权所担保的债务清偿后,甲方有权在支付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后,要求乙方协助质押股权的登记和注销。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陈述和保证存在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质押股权的处置;

5.法律允许的其他补救措施。

2、乙方有权选择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约定的任意一种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押无效成立,或质押股权价值降低,或乙方未及时、足额全部实现质押,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担保债务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10条 其他。

1.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及质押股权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分、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转让等)均由甲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应付款项。

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全部款项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转入相应金额,无需事先通知甲方。 如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交易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3. 使用甲方的信息。

甲方同意乙方从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部门核准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约定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主管部门核准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还同意,乙方也可以出于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和披露甲方的信息。

四、征集公告。

如发生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并有权通过新闻公告和收集。

5、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凿的证据,乙方的本金、利息、费用、还款记录等内部会计记录,以及乙方在债务人提款、还款、付息过程中出示或保留的文件和凭证,以及乙方的收款记录和凭证, 构成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有效证据。甲方不得仅以上述记录、记录、文件和凭证为乙方单方面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6. 保留权利。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影响或排除其在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项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因违反或迟延而放弃、放纵、偏爱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放弃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利益,或允许或批准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也不应影响、阻止或阻碍继续行使该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也不得使乙方承担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者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少,但乙方减少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也相应减少。

7、甲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程序、撤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侵权、扣押或冻结质押股权、质押股权所有权纠纷或权利证书注销等,应立即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已知悉)。

8. 债务人的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悉债务人已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其债权,同时应当及时参与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提前行使追偿权。 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已进入解散、破产程序,但未及时提前行使追偿权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失。

虽有本条第六款第二款的规定,但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约定重整计划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减免。 甲方不得在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下对乙方的主张提出异议。 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无法偿还的部分债权的担保责任。

9、甲方解散或破产。

在甲方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清算或破产程序,并宣告其权利,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尚未到期。

10、如甲方通讯地址或***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将相关通知和书面信函发送至本合同甲方住所一栏地址中记载的地址(如有变更,以甲方有效通知中列明的地址为准)。

11.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处理银行和印章

甲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其一家或多家分行作为本合同的经办行,经办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并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执行等事项。经纪行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甲方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或减少。 乙方或经纪行有权在有关资料或凭证上加盖乙方或者经纪行公章、相关业务专章或合同专章。

十。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以下方法(1)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应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应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 3.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 4. 本合同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清楚了解乙方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

2、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对本合同和主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和条件。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含义和主合同的条款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3、甲方具有担保人的法律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甲方应承担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4、甲方确认已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全部内容。

5、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甲方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

6、甲方合法拥有质押股权并享有处分权,质押股权不属于禁止流通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所有权纠纷。

7、质押股权和权利证明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质押股权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其他共有人,但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9、无质押股权未被书面通知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的限制性、监督性、留置权转让或质押性股权已由第三方担保。

10、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和转让。

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信息均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十。 2、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能源消耗、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相关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气候变化等)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乙方有权事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补救措施。

下面没有文字)。

本页为编号为[ ]的《股权质押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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