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
质押人(甲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质押人(乙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为保证债权在编号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实现,甲方愿意对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项下的权利进行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附担保债权的类型、数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中期、长期)借款,本金金额为(货币)大写)小写)利率为XX-XX-DD至XX-XX-DD。
2、借款合同的上述情形如有变更,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2条承诺
1.甲方的保修
1.本存单项下的权利由甲方合法拥有或有权依法处分
2.本存单不涉及瑕疵、纠纷、转换、申请挂失、公告程序或诉讼,但种植;
3.本存款证上的质押额不超过该存款证的现值;
4.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取得全部必要授权;
5.所提供的所有与承诺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 存款证
1.存款证明书种类、编号、数量、质押清单及所附存款证明书正本)。
2.存款证账户名称
3.存款证的到期日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存单现值由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应由乙方指定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100%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低于担保债权。
第3条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为乙方为实现质押而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费用(包括乙方律师费等)以及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4条存款证的签发和确认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交开户确认书、预留印章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等相关文件的委托书
2、乙方凭上述单据负责签发或申请签发存单及单位存单确认书
3、开具本单位定期存单的开具行在开具本单位定期存单的确认时,应当确认存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保证在质押期内不接受乙方以外的任何一方的挂失或提早提取存单的申请, 同时,确保乙方承诺的实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条存款证的转让和保管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存款证明及单位定期存款收据的确认书交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2、乙方应妥善保管押金收据,并预留印章和密码。 如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损坏或泄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6条质押费用
质押物的评估、保管、保管、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押费用,由甲方或借款人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费用。 如果乙方代为付款,则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其账户中扣除。
第7条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内,甲乙方及相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存单,乙方以外的其他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提现或启动公示提醒程序。
2、质押期内,甲方必须处置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应将所得款项先于有担保债权清偿给乙方或存放在与乙方约定的第三方处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
3、质押期内,存单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押的组成部分,乙方可直接用该利息清偿有担保债权或存放于与甲方约定的第三方。
4、如果存单价值大幅降低,足以危及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甲方未提供该等信息的,乙方可以依法处置存单,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按照与甲方约定将担保债权交存第三方。
5、如果存单期限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乙方可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约定以兑现价款提前偿还担保债权或按照与甲方约定向第三方存入。
6、借款合同项下的甲方和/或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7、对存单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8条兑现认捐
1、质押期内,甲方及/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因整改、解散(撤销)、破产或关闭等原因被暂停,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或采取提前停止借款、收回贷款、提前兑现、提取存单等措施,实现质押。
2、在借款期限内,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的措施的,乙方有权在债权未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押。
3、借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清偿的,乙方有权提前兑现或提取存单,实现质押。 如果募集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应继续偿还贷款。
4、如贷款为分期还款,若某一期限的还款期限届满仍未还款,乙方有权提前兑现或提现存单,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偿还该期限的还款,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交由第三方约定的存款与乙方。
5、乙方对存款证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6、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9条认捐的返还
借款期限届满(含展期)的,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的,乙方应返还存单。
第10条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款证争议、申请挂失、启动公示提醒程序或提前撤回、伪造、变造权利证明,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危及质权实现的严重情形时,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有担保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 此外,乙方有权采取提前停止借款、收回借款等措施,提前实现质押,或甲方向甲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担保等补救措施
2、如果寄存凭证发生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发或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兑现质押的,甲方应承担清算前担保债权金额每天10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超过违约金的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支付超出部分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甲方保证,如果存款凭证不足以清偿有担保债权,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账户,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除。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或借款人与其他相关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制度变更的,本合同对其继承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或者债权转让,无需经嘉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在债务转让后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乙方在乙方实现质押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因借款合同无效或终止、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模式、自身制度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文件等原因,本合同不予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的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未经书面通知乙方而发生变更的,乙方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保存凭证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担保债权清偿足额后,白白终止。
第21条杂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甲乙双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条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在不违反专属管辖或者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2、在谈判、诉讼或仲裁期间,甲乙双方仍应执行本合同中其他不涉及争议的条款。
第23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措施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已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解释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第24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面没有文字)。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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